**篇宏观篇: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第1章碳金融市场发展实践与制度演进
控制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关乎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备受全球关注。如何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变暖趋势已经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碳金融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有效政策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着日益显著的减排作用。本章将概述碳金融市场的核心概念和根本特征,从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覆盖行业范围、价格走势等方面分析欧美发展成熟的碳金融市场和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实践进程,挖掘出未来国际碳金融市场和中国碳金融市场金融化及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从健全碳金融市场机制、鼓励碳金融产品和机构创新与建立跨境碳交易连接三个方面,给出中国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启示,以期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与决策支撑。
1.1碳金融市场概述
1.1.1碳金融市场相关概念
从早期的碳排放权交易,到后来不断形成的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各类衍生性金融产品的发展,碳金融市场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本节将讨论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三个核心概念。
1.碳排放权及其属性
碳排放权*早是由法学所定义的,意指企业和各种营利性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其所获得的排放许可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权利(王小龙,2008)。
在后期的发展中,碳排放权凸显出其特有的经济含义(Dales,1968),它是指在人类保护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为完成对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而形成排放配额的交易行为,其表现形式是碳排放权配额,不仅包括排放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排放的碳排放额,同时也规定超额排放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制裁。碳排放权配额是将碳排放权量化后在交易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根据市场交易机制的不同,碳排放权配额分为碳排放配额和碳信用配额。
碳排放配额是指由各个国家政府根据自身碳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向受排放约束的企业发放的一种允许在一定时间内排放指定数量的二氧化碳的权利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碳信用配额是指碳减排项目通过自身的建设和运营,减少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量,通过第三方审核和认证,将减少的碳排放量折算成一定的信用额度,包括CDM下的核证减排量、JI机制下的减排单位、自愿减排机制下的自愿碳减排量。
从交易视角分析,碳排放权具有以下属性。
(1)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随着碳排放权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逐渐派生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如碳排放的现货、远期、期货和期权等,并作为一种特殊的稀缺金融产品在资本市场流通。会计上将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资产化”,视持有主体交易目的的具体情况归属为存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2)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资源跨期调配的金融功能。碳排放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的资源跨期调配具有碳减排成本内部化并*小化的功能,各类碳金融资产具有转移和分散生态环境风险的功能,其价格发现和价格示范作用有效促进了碳交易的达成,推进了产业结构优化、金融创新和信贷结构转型,促进减排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上的互利共赢。
(3)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资源的稀缺性和战略性。碳交易发生在想达到减排任务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实质上是对稀缺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获取。气候变暖的影响具有全球性、长期性,它决定了碳金融具有全球跨度和长期治理的特征,碳减排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关系,意味着大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博弈,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源具有高度的战略性。
2.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实质上属于一种排污权交易。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物的排放源之间通过买卖的方式来互相调剂排污量的余缺,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经过艰难的谈判,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1997年达成《京都议定书》这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提出用JI机制、CDM、IET机制三种合作机制的方式来控制并削减排放,从而使碳排放权交易成为促进减排的新路径。其中,JI机制是指附件I所列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可以以联合履行机制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单位上扣减相应的额度。CDM是指附件I缔约方与非附件I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可用于附件I缔约方履行其温室气体排放限排或减排承诺。IET机制是指一个附件I国家超额完成了其承诺的减排任务,便可以将其多余的减排限额部分出售给某个排放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附件I国家。因此,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简称为“碳排放权”,而将以温室气体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统称为“碳排放权交易”,由此形成的交易市场称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气候变化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市场化减排方式。以碳排放权为标的产品而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具有代表性的市场包括:EU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EUETS是目前世界上规模*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3.碳金融市场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市场中各类风险相继出现,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于是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用于规避风险的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衍生品逐渐被开发出来,碳金融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应运而生,促进了碳排放权由商品属性逐步向金融属性转化。金融资本不断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同时,从事低碳经济的实体也不断将自身拥有的碳减排量放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并且出于风险规避和保值增值的目的,各种基于碳减排单位的衍生品不断形成并进入市场。金融资本与低碳经济发展不断融合,使碳排放权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中不断交易和创新,推动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目前,国外的研究几乎并不区分碳金融市场和碳排放权市场,而是用碳市场(carbonmarket)作为统称。国外的碳市场涵盖各交易所的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但是未涵盖银行和保险业所提供的相关碳金融产品/服务。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概念与国外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差别,国内研究将碳金融市场划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概念,狭义的碳金融市场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的碳交易市场;广义的碳金融市场泛指在降低气候变化风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下,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金融制度安排的总称,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及其他金融中介活动(张晨,2018)。
1.1.2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
碳金融市场是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其实质发端于《京都议定书》生效实施之后,相对于传统金融市场,它属于一类新兴的专业金融市场。由于碳金融市场的产生背景、运作目的等方面的特殊性,其所呈现的特点与一般性金融市场具有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目的、市场交易产品和资产价格影响因素等方面。
1.碳金融市场交易目的
一般金融产品的交易目的主要是实现资金的融通来获得资产的保值增值。而碳金融市场建立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气候变化风险、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改善全球气候环境等,因此,碳金融市场的交易目的除了实现碳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获得经济利益以外,其所具有的减排作用和社会价值是其交易的重要目的。换言之,碳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只有通过碳金融市场资源跨期配置发挥了减排作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是共生的。
2.碳金融市场交易产品
一般金融市场交易的产品主要是以金融商品或者金融工具为基准,多为借贷资金的载体,如票据、证券、债券以及凭证等。而碳金融市场交易的产品是以碳排放权为基准的,碳排放权是政府所规定的一种虚拟权力额度,其不具有任何的实物支撑,碳排放权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环境容量的限制,进而使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并使其具有交易的价格和市场。
3.碳金融资产价格影响因素
碳金融资产的价格与利率的关系不像传统金融产品那样敏感,而影响碳金融市场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国际市场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的价格,钢铁、电力等重工业的行业发展水平,碳排放权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天气情况以及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等因素也会影响碳金融市场中碳金融资产的价格。
1.2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1.2.1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自《京都议定书》通过后,碳交易体系发展迅速,各国及地区开始纷纷建立区域内的碳交易体系以实现碳减排承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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