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长江水生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长江水生生物管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做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根本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亮点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我国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筒称《长江保护法》),这是我国*部流域法律(叶汉青等,2023)。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九十六条。《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及施行形成了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次被写人法律(董传举和赵镔,2023)。
《长江保护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
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例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流域资源调查与监测预警、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城乡融合发展、综合立体化交通体系建设、港口船舶升级改造、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司法服务保障建设、长江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有关水生生物保护的重要规定
1.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禁航、限航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除原先海事管理机构因安全等因素划定的禁航区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未来也可能被划定为禁航区或限航区,对船舶航行需要加以关注。此外,航道整治工程也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2.保障生态用水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人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大量水库群建设和工程调水,造成长江流域水生生境破碎化,鱼类资源数量减少,同时造成中下游湖泊、湿地面积大量萎缩,生物多样性降低;与此同时,局部河段水电开发
建设密度大,水电站不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坝下河段还出现减(脱)水现象。因此,如何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加强生态流量管控,切实保障生态用水,保护和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进安澜、绿色、和谐、美丽长江建设的关键,对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建立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物种*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保护好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事关国家的生态安全和长远发展。因长期受到多种人为干扰的影响,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巳经严重衰退。习近平总书记在深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差的“无鱼”等级。为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的问题,《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生物完整性指数的内容,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物种资源状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其变化状况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完整的水生态环境指标是生物完整性的基础和保障,而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仅采用化学指标不足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利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必须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范姣艳和汪健健,2023)。
4.实施流域重点生物保护规划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醫豚、白鳄、中华鳄、长江鳄、鲸、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鳍、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近年来,我国野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就地保护体系初步建立,有效维护了重点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性。生物保护规划的制定立足大局,全面考虑,强化保护措施,加强科技支撑,有助于加快生物资源的保护与恢复。
5.严格捕捞管理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捜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捜;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长江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但长江渔业资源年均捕捞产量巳降低至不足10万吨,仅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伴随着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部分渔民为获取捕捞收益,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竭泽而渔,使渔业资源锐减。因此制定科学可持续的捕捞和禁渔政策,缓解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压力,对长江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意义(蔡佳敏,2023)。
6.修复河湖水系连通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河湖水系连通既是我国新时期提出的治水新理念,又是实现水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相匹配,一些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调配能力不足,部分江河和地区洪涝水宣泄不畅,河湖湿地萎缩严重,水环境恶化。积极推进河湖水系连通,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格局,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水资源,全面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增强抗御水旱灾害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对保障国家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针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分布区的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筒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筒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巳有明确条文规定。本条文是针对相关规定的强化与提升。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淑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