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第2版)》:
1.应急机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规定,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应急预案
防震减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救灾队伍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后所采取的整套技术措施、管理方法和行动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应根据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预报预测意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设计各级应急组织和社会行动组织的系统方案,然后提交当地防震减灾机构讨论、审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印发,同时各部门、各系统和下级政府应依次制定各有关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并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必要的准备。《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②应急通信保障;③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④灾害评估准备;⑤应急行动方案。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应急预案还必须遵循充分预测、详尽周密和实用可行的原则。这就要充分预测本地区、本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各种问题、困难,详尽设计多种备选方案;同时应急对策应实用有效、简便易行、富有操作性。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3.临震应急
临震应急是指政府发布了地震临震预报后,地震发生之前在预报区采取的紧急防御行动和措施。随着地震临震预报的发布,预报区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实施地震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避震和紧急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保护重要设施不受或少受损失。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规定,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在临震应急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震后应急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这时的地震应急是为了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活动,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防止灾害的扩大,迅速恢复社会秩序,以便顺利转入地震救灾与重建。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其他各有关部门都应根据震情实际情况和上级指示依次、有序完成震后的救援重建任务。
5.奖励和处罚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①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②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③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④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⑤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⑥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⑦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②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③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④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⑤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⑥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⑦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⑧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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