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原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这里有精彩纷呈的刑辩过程
这里有行之有效的办案经验
这里有详细实用的实务要点
这里有条理清晰的文书示范
这里有完整清晰的办案思路
这是刑辩律师的“工作手边书”
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具体工作中,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也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本书精选笔者办理的十六宗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对每一宗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了实景式的展现。写作的编排体例包括案件的来龙去脉、争议焦点、刑辩过程、经验杂谈、文书示范等,务求从每一宗案件的办理中提炼出若干刑事辩护经验与技巧。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广大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同行、准备从事刑事辩护的人士和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实务层面的借鉴、专业层面的启迪和精神层面的慰藉。
一、虽无厂家之授权 来源合法即无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勋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2016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勋(以下简称王某勋)成立了A省B市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主营业务是K品牌二手硬盘贸易业务,客户一般为系统集成商、电脑公司、服务器公司以及电子硬盘配件商等,经营业务并不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
王某勋聘请犯罪嫌疑人袁某唐、秦某章(以下简称袁某唐、秦某章)为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王某勋主要负责二手硬盘的进货、检测和销售工作,袁某唐负责收货、发货,秦某章负责硬盘测试、维修。
华某公司成立后不久,王某勋代表华某公司与香港K硬盘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华某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进口K公司品牌硬盘用作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华某公司虽然没有单独取得涉案K公司的授权,但是其销售的产品均是通过正规渠道从K公司合法进货。
2022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K公司委托的打假公司带领下,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王某勋及其员工袁某唐、秦某章抓获,并在华某公司仓库现场查扣客户订购的5200个K硬盘,查扣3种类型的标签1200多张,主要是二维码标签、保修SN号标签、硬盘发货内容型号标签。此外,公安人员还从袁某唐个人随身包内查扣K硬盘标签88张。
王某勋、袁某唐、秦某章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羁押于A省B市C区看守所。
■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勋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争议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王某勋等人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K公司对涉案硬盘商品的专有权利?
第一种观点:是。王某勋等人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K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涉案商品的专有权利,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应当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否。王某勋等人虽然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K公司的授权,继而销售涉案产品,但是其提供了相关合同、票据,证实其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涉案产品,具有来源合法的客观事实与合同基础。故,他们已经依法取得涉案产品的销售权利,没有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K公司的任何权益。
2.王某勋等人能否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达到蒙骗客户的目的?
第一种观点:能够。涉案硬盘外观与K公司的硬盘基本一致,王某勋等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K公司的全新产品。
第二种观点:不能。涉案硬盘的销售客户一般为系统集成商、电脑公司、服务器公司以及电子硬盘配件商等专业单位,他们不是普通消费者,具有常人所不及的硬盘产品真伪辨别能力,王某勋等人无法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达到蒙骗专业客户的目的。
3.从袁某唐身上缴获了K公司硬盘的注册商标标识,这可否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未遂?
第一种观点:可以。从袁某唐身上缴获K公司的硬盘商标标识,结合其从事销售二手K硬盘的工作,可以认定王某勋、袁某唐、秦某章等人的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不可以。虽然从袁某唐身上缴获了K硬盘的注册商标标识,但是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袁某唐的行为与华某公司或者王某勋有关,也没有证据证实K公司硬盘注册商标标识已经或准备用于被查扣的5000多个二手K硬盘上。
■ 刑辩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出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到与其相同的商品上,并积极追求或者希望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笔者经过反复会见王某勋,向其详细核实购买涉案产品的前后经过以及相关细节。根据王某勋的陈述,笔者依法向其家属收集了购货发票、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笔者厘清辩护思路后,在充分消化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撰写了《请求不批准逮捕暨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
在法律意见书中,笔者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阐释王某勋等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王某勋等人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
华某公司虽然没有取得K公司授权其使用涉案产品的注册商标,但是其与K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依法有权销售涉案产品。K公司是K硬盘总公司授权对外开展业务的主体,其签订的合同依法受到保护。王某勋等人的行为具有来源合法的客观事实与合同基础,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
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从袁某唐身上缴获的商标标识已经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涉案产品
侦查人员从袁某唐身上扣押1200余张标签,分为4种类型,分别为二维码标签、保修SN号标签、硬盘发货内容型号标签和K硬盘标签88张。前面三种标签均为硬盘本身配备的配件,既不属于注册商标,也没有侵害到K硬盘的商标权益。而88张K硬盘标签,无法证实与华某公司或者王某勋有关,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硬盘标签已经或准备用于被查扣的5200个K品牌硬盘上。
……
一、虽无厂家之授权 来源合法即无罪
二、纵有虚假的证件 未必肯定是诈骗
三、延迟退款事有因 合同诈骗罪不成
四、刚好遇上了碰巧 意外事件不担责
五、权属存在争议时 单方处置非盗窃
六、借款在前需细考 后转股权非诈骗
七、履行职务无过错 投资损失要自负
八、入罪条件严且细 证据不足罪莫定
九、集体决策集体用 谎称挪用法不容
十、情节轻微有依据 不具犯意不批捕
十一、被害人非嫌疑人 定罪追责需谨慎
十二、自力维权被害方 切莫定为嫌疑人
十三、寻衅滋事无证据 事出有因属维权
十四、违规作业虽有错 证据不足便不捕
十五、犯罪构成四要素 主观故意要为先
十六、祸起电子烟涉毒 细辩主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