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理论分析
〖内容摘要〗产权制度决定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程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收入合理分配的基础。本篇内容有研究框架、理论分析、农地制度变迁、农地权利解构与权益构建。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总结发现:地权结构细分框架下,农地权利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需要重新厘清;通过对国内外农地制度变迁的梳理发现,农地制度发展中,要明晰农地权属关系,加大对工商资本的支持和监管,注重农村金融政策的创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产权合一”“两权分离”“三权分置”三个阶段。随着农地权利结构变化,农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产权权能在集体和农户之间调整。“产权合一”阶段,农地制度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公平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在农业集体化中后期,农地制度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两权分离”阶段,农地制度促进了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三权分置”阶段,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公平得到协同推进。农地权利结构变化过程中,农地权利主体也经历了“一维主体—二维主体—三维主体”的演变过程。地权结构细分框架下,需要发挥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权、调整权、收回权、监督协调权以及补偿权作用;保障承包权主体的土地收益权、土地控制权、土地发展权、土地福利权;保护经营权主体的耕作及收益权、交易及抵押权、补偿及优先流转权。
第1章文献综述
本书研究地权结构细分框架下、农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户承包权益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为:如何明晰土地产权从而建构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土地产权框架;如何界定农地经营权流转权利主体的责、权、利;如何创新农地经营权流转模式,提高农地经营权流转绩效,治理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和经营业主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如何保护农户承包权益。基于以上研究问题,本书主要从土地制度变迁及农地产权安排、不同产权制度及主体权利安排,以及农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户承包权益保护等三个维度进行文献梳理,以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做出边际贡献。
1.1土地制度变迁及农地产权安排
本节主要梳理土地制度变迁及农地产权安排的相关研究,包括制度与产权的作用、不同国家土地制度变迁与产权安排和农地制度变迁绩效评价三个方面。
1.1.1制度与产权的作用
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决定性作用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Coase,1937;North,1990)。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或者确切地说建立了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North,1990),经济行为对制度具有高度依赖性(Polanyi,1992)。Doucouliagos和AliUlubasoglu(2006)的研究表明,制度导致了各国间的人力资本积累、物质资本积累以及生产效率的差异;Assane和Grammy(2003)通过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证明了制度质量越高,人均收入水平越高,间接说明地区经济增长水平也越高。对于中国经济体,柴华(2004)用制度作为劳动的弹性,得到了修改后的索洛均衡结论。杨友才(2008,2009,2010)将制度因素引入内生经济增长模型,说明了制度质量对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庞东和杨灿(2006)使用邹氏检验也验证制度的阶段性调整会对经济周期造成较大的影响。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制度的基础总是一组关于产权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社会成员运用特定资产权利的范围(Libecap,1989;Eggertsson et al.,1990;Alston et al.,1996)。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是经济活力的源泉,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重要的是确立使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产权制度(North,1990);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激励资源、要素的顺利流动,从而适应并不断扩大市场(Olson,1992);清晰的产权界定是产权有效安排的前提,否则就会出现巴泽尔困境(Barzel,1982)—人们不顾法律限制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机会。某种意义上,产权的作用在于防止“破坏性竞争”,清楚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本质,是用价格竞争代替其他方式的竞争(Alchian and Woodward,1987)。制度变迁能够从根本上促进社会进步,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制度决定论。产权结构的无效率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制度创新的根本点就是进行产权结构的创新。制度变迁是对内部力量或外部力量做出的反应(Pejovich,1992),实质上,制度变迁就是制度内生变量博弈的过程(Hayami and Aoki,1998)。成功的制度变迁可以从上而下促进政府治理结构变化,进而建立个人所有权,*终形成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制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Alston and Mueller,2008;Eggertsson,2003)。中国之所以在渐进式改革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关键是制度变迁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功已经证明了这个观点(Lin,1992;易纲等,2003)。
1.1.2不同国家土地制度变迁与产权安排
不同国家土地制度变迁过程和产权安排差异性较大。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俄罗斯农村土地私有化进程中,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制度抑制了土地私有化(Wegren,2002)。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俄罗斯土地产权的中央集权和政府干预更多。与俄罗斯不同,英国实行的是土地保有制度,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个人拥有他项权及各种权益(土地保有权),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与地产权归属于不同主体。另外,英国农地产权进一步分为自由保有(freehold)和租赁保有(leasehold)两类。法国的土地制度也是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不同于英国的是,法国的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对土地进行买卖,将土地直接流转。而日本在建立农地私有产权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对于土地法权的建设,如土地登记制度、土地产权规定等,同时还特别注重土地产权的流转问题,增强土地的集中与有效配置(关谷俊作,2004)。美国的农地产权则以私有为主,产权边界清晰,政府控制征用权、管理规划权和征收足额土地税权,农地所有者拥有农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转移(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和征购(purchase)是其主要的形式。总之,美国农地产权制度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运行机制,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进行市场化的管理,运行效率较高。印度的土地私有制是有面积限制的,规定每户均不能超过一定面积,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印度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民占25%,拥有半亩以下土地和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民家庭占43%,可见,印度的农地产权制度极不完善(Besley and Burgess,2004)。越南于1946年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将土地平均分给农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农地产权安排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产权合一”、集体化时期的“两权分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两权分离”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产权合一”阶段主要包括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时期和1953~1955年农业互助合作的互助组、初级社时期。在土地改革时期,农地产权安排是农民私有、农民私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87年失效,简称《土地改革法》)明确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1952年的土地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土地私有制的产权制度设计保证了农民拥有“产权合一”的土地产权,实现了农村土地各项权益的高度统一,极大地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中国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很大解放(张光宏,2005;*昊月和肖金波,2013)。土地私有化改革后,国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在互助组、初级社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为农民私有、合作公营。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倡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初级社。
集体化时期的“两权分离”阶段主要包括1956~1961年的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和1962~1978年的集体化时期。在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集体公有、公社公营。1956年中国进入高级合作化时期,公有产权成为唯一的产权类型,初步实现从土地私有制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随着“大跃进”运动在全国范围进行,农地制度演变和产权变迁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完全归集体所有,农民积极性降低,制度绩效进一步下降。有学者研究认为,这一阶段的劳动力监督成本相当高,大约有10%~20%的时间用于监督(Dong and Dow,1993)。在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集体公有、生产队公营。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制度,生产队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有限的处置权。由于生产队是非人格化主体,使用权、收益权及有限的处置权与农户仍然存在关系,农户事实上拥有生产经营权,但法律层面不完善。在这种制度设计下,生产队财产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当事人都有强外部性,这一效应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断增加而加剧,这种制度不提供劳动激励规则,同时造成高劳动力监督成本,出现了劳动激励缺乏和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林毅夫,1994)。
现有文献对集体所有制初期的农地制度变迁和产权安排也做出了客观的评价。集体耕作制时期的全要素生产率不仅低于自愿合作化、合作化解体和家庭承包制时期,而且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全要素生产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Li等(1998)强调土地剩余索取权对农户在集体土地与自留地上的农业生产决策产生显著影响,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持有会激励节约型土地投资行为的产生。尽管村民能够平等地分享土地集体所有权,但对农地产权的稳定预期会因随村庄人口增长而进行的农地重新分配受到影响(Kung,2002)。在保持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农地使用权租赁市场的发育能促进中国农业经济增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两权分离”阶段主要包括1979~1983年“两权分离”确立时期、1984~1992年“两权分离”完善时期和1993~2013年“两权分离”巩固时期。在“两权分离”确立时期,这一阶段土地制度变迁的特征,可以归结为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各种过渡形态后,*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即“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真正得以分离,从而为家庭经营形式奠定了基础。这一阶段是土地产权分离的主要标志性阶段,但在这一阶段农民并不拥有土地自由转让权(冀县卿和钱忠好,2009);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成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McMillan et al.,1989)。在“两权分离”完善时期,土地制度与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农民逐渐可以转让部分农业用地。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通过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稳定制度安排、稳固土地承包关系。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两权分离”巩固时期,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促进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完整性。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分析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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