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宋代家事审判为研究对象,基于判牍案例、法律文献、官箴世范文集等档案资料,结合制度史与社会史,对唐宋变革背景下家事法的儒家化进程进行深度剖析,阐释宋代家事的审判范畴、审判理念和法律方法。本书主要对家事审判案件的身份和契约进行类型化分析,揭示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秉持的“规范性”和“人文性”家事审判理念,借助“据法循理、原情而断”的法律思维(具体表现形式为“原立法之意”“明事理之义”“参人情之礼”的整体性、实质性和衡平性),构建“义理决讼”的法律体系解释、“察情·依因·据理”的法律论证,以及“依法·比附·疑谳”综合权衡的法律推理方法。
本书揭示宋代“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特征,修正梅因理论对中国社会的片面描述。同时,宋代非讼化处理家事纠纷注重家庭和谐的调解技艺和以“情理法融通”增强判决可接受性的裁判说理,给现代家事审判提供了借鉴。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