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为什么要研究政法
当代中国博大精深、独树一帜的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践,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厚根基和殷实资源。其中,政法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标识性范畴,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特色,代表着一种独特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从中国共产党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始直到今天,中国政法实践已积累起了一系列在中国本土实践中行之有效但难以简单地套用西方法学理论解释的操作性经验、默会性知识,迫切需要中国学术界对它进行学理提取、原理提炼、哲理提纯,并升华为一整套具有学术形态、学科形态的法学知识,丰富和充实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言,政法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因为在当代中国磅礴宏伟的实践中政法具有多重法治和法学意义。
第一,政法代表了一种法治运行体制。
众所周知,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中一般都设置有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国家强力部门。中国的政法体制代表了一种关于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相互关系的独特定义和制度安排,这就是将这些机关定义为政法机关,并确立起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既集中统一又分工负责、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构造并非随意设计出来的,既有其正当性理据,又有其显著优越性。正如本书所论证的,这些机关因性质地位的相近性、职权职责的关联性、社会声誉的连带性可以被界定为一个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的权力系统。新中国七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治理实践证明,政法体制在破解法治建设难题困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造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的优越性。加强对这一体制的构造原理、运行法则、制度体系的研究,深化对这一体制下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各类制度的规律、特点的研究,有利于提炼出更多自主性的法学范畴、命题、理论。
第二,政法代表了一种法学认知范式。
从文字表达来看,政法一词将政与法二字并列在一起,最鲜明地体现了将政治与法律(法治)两种现象关联起来理解的法学认知范式与理论逻辑。政法作为一种法学认知范式,天然地反对将法律(法治)现象理解为一种完全自主的、封闭的领域,反对人为割裂法律(法治)与政治之关联的非政治化、去政治化处理方式,而是自觉地将法律(法治)现象置于整个政治—社会体系中理解,置于法律(法治)与政治的必然联系中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蕴含着这种认知范式,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律(法治)与政治的密切关联出发深入分析了错综复杂的法律(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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