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法治深陷“零和博弈”的困境,导致其核心——“个体规制”(设定个体行为边界)面临根本性挑战:个体普遍合规的行为产生叠加效应,易突破环境承载极限,造成“个体合规、整体失控”的规制失灵与法治崩溃。
破解之道在于环境法规制范式的现代化转型:从个体约束转向整体环境效果管控。其核心是确立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地方政府作为辖区治理主体,具备统筹个体行为、调控环境总负荷以实现特定质量目标的能力与权责。
为此,本书阐释了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性质,并构建其履行与保障机制:如何将“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且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具体内容涵盖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三大领域,涉及环保督察、联防联控、资源红线等六项制度,力图通过目标设定、权责配置等协调路径,实现环境法治从“个体规制中心”迈向“环境效果中心”的科学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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