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不正当竞争定义
第3条 党的领导
第4条 政府职责
第5条 主管部门
第6条 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7条 禁止混淆
第8条 禁止商业贿赂
第9条 禁止虚假宣传
第10条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第11条 禁止违法有奖销售
第12条 禁止商业诋毁
第13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第14条 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
第15条 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16条 行政查处措施
第17条 被调查对象的义务
第18条 对经营者采取的措施
第19条 保密义务
第20条 举报制度
第21条 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22条 民事责任
第23条 实施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24条 实施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
第25条 实施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
第26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第27条 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政责任
第28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责任
第29条 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责任
第30条 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政责任
第31条 滥用优势地位的行政责任
第32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33条 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第34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35条 拒绝、阻碍调查的行政责任
第36条 救济途径
第37条 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责任
第38条 刑事责任
第39条 举证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40条 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
第41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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