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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权研究(以欧洲法院判例为视角)
0.00     定价 ¥ 8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7205724
  • 作      者:
    作者:刘阳|责编:张丛
  • 出 版 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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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结合欧洲法院判例主要论述以下两个问题: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范围的确定问题和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冲突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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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阳,女,1991年7月出生,湖北荆州人,国际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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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权是各国不可或缺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类型,但未竟的争鸣在于涉外专属管辖权范围问题和涉外专属管辖权冲突问题。长久以来,我国对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权一贯准用纯国内民商事专属管辖权规则。因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实质不同于国内民商事管辖权,故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彻底打破准用机制。该条不仅在形式上单独规定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权规则,而且在实质上全面修订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权范围。本书以欧洲法院判例为视角,分别就欧盟涉外婚姻事项专属管辖权、欧盟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权、欧盟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权、欧盟涉外知识产权专属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权展开系统研究,并对我国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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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涉外继承事项协议管辖的形式条件规定于《罗马条例Ⅳ》第5条第2款。
首先,管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纸质抑或有持久记录的电子通信),注明日期并由双方签字,以便于证明当事人的管辖合意。 其次,涉外继承协议管辖的时间限制暂付阙如。涉外继承事项法院选择协议究竟应事先签定、事后签定抑或二者均可,第5条第2款未作特别要求。
通过条文梳理和对比,欧盟涉外家事协议管辖的形式条件存在以下不同。
第一,欧盟涉外家事协议管辖的书面要求标准不一。欧盟《第4/2009号条例》第4条规定涉外扶养事项之法院选择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纸质抑或有持久记录的电子通信)。《布鲁塞尔条例Ⅱa》第12条对欧盟跨国父母责任事项协议管辖没有要求签署书面管辖协议,仅规定法院的管辖权必须被所有当事 人 明 确 接 受 (beenacceptedexpressly)或 经 其 他 明 示 方 式 (unequivocalmanner)认可,但《第2019/1111号条例》第10条规定跨国父母责任事项管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纸质抑或有持久记录的电子通信),并认可跨国父母责任事项默示管辖协议。《罗马条例Ⅳ》第5条第2款规定涉外继承事项管辖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纸质抑或有持久记录的电子通信)表述。《第2016/1103号条例》第7条规定涉外婚姻财产事项管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纸质抑或有持久记录的电子通信)。同样《第2016/1104号条例》第7条要求涉外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管辖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纸质抑或有持久记录的电子通信)。
第二,欧盟涉外家事协议管辖的时间要求标准不一。欧盟跨国父母责任事项依附型协议管辖存在严格的时间要求,时间起点为法院受理时,时间终点为跨国婚姻诉讼终结时。欧盟涉外扶养事项协议管辖的时间要求为法院受理时,排除事先协议管辖。《第2016/1103号条例》第7条和《第2016/1104号条例》第7条对欧盟涉外婚姻财产事项协议管辖之时间条件和欧盟涉外注册伴侣财产事项协议管辖之时间条件未作规定。《罗马条例Ⅳ》第5条涉外继承事项协议管辖之时间条件暂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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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章 涉外民商事专属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涉外专属管辖权范围的划定问题
第二节 涉外专属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问题
第二章 涉外家事诉讼专属管辖权的存废
第一节 欧盟涉外离婚专属管辖权的保留
第二节 欧盟涉外继承专属管辖权的废除
第一节 欧盟涉外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权:三要素识别说
第二节 欧盟涉外不动产租赁专属管辖权:期限二分说
第三节 海牙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权的新进展
第四节 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权之中国法上的回应
第四章 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权:分歧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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