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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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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0.00     定价 ¥ 13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4402282
  • 作      者:
    作者:陈洪兵|责编:张珺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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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自2002年以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130余篇,CLSCI刊物上47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30篇,《法学文摘》节选转载2篇。独立出版《共犯论思考》等研究《刑法》总则的专著3部,出版《刑法分则课》、《刑法常用百罪精解》、“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等研究《刑法》分则的专著1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法学一级学科全国共10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法学一级学科全国共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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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主要围绕《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
【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
【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
【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
【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最为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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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张明楷
关于法学的学习,法科大学院自不待言,包括法学本科在内,已经从“以学说为中心,理解、记忆知识”这一工作,转化为了“以具体的事实为前提,掌握能够依靠自己来解决问题的能力”。
--前田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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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第一章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公务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司法解释以一个妨害公务罪罪名概括多种行为类型,妥当吗?
3.是应以行为时还是裁判时为基准判断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4.趁警察上厕所时进行袭击的,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5.阻碍貌似合法实则违法的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6.何为“依法执行职务”?
7.阻碍烟草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8.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9.能否将我国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为“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对之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10.“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吗?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阻却故意吗?
12.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3.以故意重伤、杀人方式妨害公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能并处罚金吗?
第二节袭警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为何单独设立袭警罪?
2.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误以为对方是假警察而实施暴力袭击的,构成袭警罪吗?
4.暴力袭击辅警的,能构成袭警罪吗?
5.成立袭警罪,必须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吗?
6.暴力袭击坐在公安局办证窗口后的户籍警的,能构成袭警罪吗?
7.能否将袭警罪理解为“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对之实施暴力袭击”?
8.如何认定“暴力袭击”人民警察?
9.如何处理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10.袭警罪加重犯中的“枪支”包括假枪、空枪吗?
11.认定袭警罪,能判处罚金刑吗?
第三节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处理本罪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2.本罪构成要件的设计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吗?
第四节招摇撞骗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何为招摇撞骗?
2.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4.冒充已被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能构成本罪吗?
5.应否将招摇撞骗罪限定为骗取数额不大的财物?
6.冒充联合国官员到监狱“捞人”的,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吗?
7.为何本罪的法定刑轻于诈骗罪?
8.骗取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财物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的,能判处罚金吗?
第五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何为“公文”“证件”“印章”?
3.如何把握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
4.我国文书印章伪造类犯罪,是否存在明显的立法疏漏?
5.是使用伪造的文书危害性大,还是伪造文书的危害性大?
6.公文、证件原本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公文、证件?
7.将公文的复印件进行篡改后再进行复印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公文?
8.用捡到的伪造的印章盖印,是不是伪造印章?
9.如何把握伪造、变造含义的相对性?
10.本罪中的“印章”,是指印形还是印影?
11.盗盖真实的印章,是不是伪造印章?
12.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3.胜诉一方出卖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吗?
14.我国目前理论与实务有关伪造犯罪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15.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6.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吗?
17.应否要求所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与原本(原物)没有任何区别?
18.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吗?
19.是有形伪造、变造危害性大,还是无形伪造、变造危害性大?
20.保管国家机关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并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公文、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吗?
21.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人是否必须以行使为目的?
22.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其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第六节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盗窃、抢夺、毁灭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本罪吗?
3.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构成本罪吗?
4.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无罪吗?
5.成立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
6.本罪中的“毁灭”,限于物理性毁损吗?
7.诈骗、抢劫、敲诈勒索、侵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如何处理?
8.如何评价盗窃车辆号牌的行为性质?
第七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有关明知是假文凭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公司、企业的股东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为了控制公司、企业而私刻公司、企业印章的,构成犯罪吗?
3.保管公司、企业印章的人擅自盖章的,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吗?
4.我国刑法对非国家机关的文书、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是否保护不力?
5.伪造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吗?
6.明知是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加盖的,构成犯罪吗?
第八节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伪造人民警察证、人民检察院工作证的,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盗窃、抢夺、毁灭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的,构成犯罪吗?
4.对于伪造并使用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5.提供身份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第九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单纯携带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吗?
2.单纯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吗?
3.征得持有人同意或者与持有人串通冒用身份证件的,属于“盗用”吗?
4.相对方明知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人还能成立犯罪吗?
5.本罪是继续犯吗?
6.本罪中的身份证件包括结婚证、警官证吗?
第十节冒名顶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得到他人同意顶替其上大学的,能构成犯罪吗?
2.冒名顶替罪的罪状设计符合类型性要求吗?
3.顶替他人上大学后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4.《刑法》第280条之二第2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5.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280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
第十一节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对有资格与无资格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情形,在定罪量刑上应否区别对待?
2.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三种情形,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应否区别对待?
第十二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窃取、刺探、收买吗?
2.成立本罪,限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吗?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的,如何处理?
第十三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载体本身还是非法获悉、掌握国家绝密、机密?
2.需要同时说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来源与用途吗?
3.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相关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四节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对有资格者与无资格者非法生产、销售本罪规定器材的,在定罪量刑上应否区别对待?
2.单纯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犯罪吗?
3.对于非法生产和非法销售,应适用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吗?
第十五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构成犯罪吗?
2.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如何处理?
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如何处理?
第十六节组织考试作弊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单招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吗?
2.被组织者,即作弊者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吗?
3.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只有他人实际组织作弊才成立犯罪吗?
4.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应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5.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后又组织考试作弊的,如何处理?
第十七节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需要他人实际利用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作弊才成立本罪吗?
2.购买、接受试题、答案的,构成犯罪吗?
3.向组织作弊的人提供试题、答案的,如何处理?
4.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后出售、提供的,如何处理?
第十八节代替考试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应考人一定成立犯罪吗?
3.如何区分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
4.为了代替考试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第十九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本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过失闯入后不退出的,能成立本罪吗?
第二十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保护的法益或者立法目的是什么?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等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吗?
4.如何区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所谓选择性罪名吗?
6.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立案和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二十一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把握本罪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界限?
2.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如何确定?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本罪是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还是有两个法定刑幅度?
第二十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保护的法益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3.《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类型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吗?
4.如何处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5.用棉纱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
第二十三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或者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3.本罪条款何以“僵尸化”?
4.本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5.行为人误以为信息不违法而没有采取改正措施的,能构成犯罪吗?
6.何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7.本罪所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义务冲突?
8.何为“违法信息”?
9.如何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
10.提供所谓“翻墙软件”服务,也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吗?
11.单纯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能构成本罪吗?
第二十四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与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客观要件的核心是什么?
3.本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4.本罪的设立在立法论上有无疑问?
5.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组织视频吸毒、驾照销分、微信群讲经,构成本罪吗?
6.单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不发布信息的,值得作为犯罪处理吗?
7.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8.设立组织他人吸毒的网站、通讯群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9.是否应对“违法犯罪”进行限制解释?
10.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第二十五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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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能认为本罪的增设封堵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通道吗?
3.如何把握本罪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
4.成立本罪,是否要求他人已经利用信息网络着手实行了犯罪?
5.本罪中的“明知”,是注意规定还是特别规定?
6.实践中只要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就不再认定成立诈骗罪等罪共犯的做法,是否妥当?
7.本罪究竟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8.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9.如何把握本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关系?
10.是否需要将“其他犯罪”限定为法定刑高于帮信罪的犯罪?
11.帮信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12.被帮助者的行为并不是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帮助者的行为是否成立帮信罪?
13.帮信罪是否符合立法论?
第二十六节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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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成立犯罪,要求“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吗?
3.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发送信息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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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扰乱”,还是“聚众+扰乱”?
2.成立本罪,是否应限定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扰乱?
3.民众以集体抗争的形式表达部分利益主体诉求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
4.本罪能处罚一般参加者吗?
5.如何认定本罪中的“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八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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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冲击”,还是“聚众+冲击”?
2.聚众冲击一般人可以任意出入的国家机关,能构成本罪吗?
3.能处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一般参加者吗?
第二十九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应否将本罪限定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扰乱?
2.是否要求每次都经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进行扰乱才能成立犯罪?
3.本罪构成要件的设计是否有违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
第三十节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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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罪名精释
1.是否只有所资助的他人实施了非法聚集行为才能成立犯罪?
2.“多次”,是否也修饰“资助”行为?
3.是否只有他人多次实施非法聚集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4.“他人”成立本罪的共犯吗?
5.本罪是否符合立法论?
第三十一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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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独立的第三种行为类型,还是前两种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进一步要求?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否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
3.对所谓“跳楼秀”“跳桥秀”,应当如何处理?
4.能追究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吗?
第三十二节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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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罪名精释
1.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否需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对行为性质还是对实害结果的要求?
3.如何区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三十三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能认为令人恐怖的信息就是“恐怖信息”吗?
2.“编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3.单纯对公安人员讲“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炸掉公安局大楼”,能构成犯罪吗?
第三十四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编造“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信息,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吗?
2.“编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3.对“编造”没有强调故意,是否意味着编造可以由过失构成?
第三十五节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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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高空抛物罪在《刑法》中的体系位置,对其构成要件解释和处罚范围确定有无影响?
3.在10楼浇花时不小心碰下去一个花盆,构成本罪吗?
4.高空撒尿、抛弃未吃完的方便面盒子,构成本罪吗?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还能适用吗?
6.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
第三十六节聚众斗殴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两拨人在珠穆朗玛峰顶上聚众斗殴并现场直播,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3.聚众斗殴罪是“聚众+斗殴”的复行为犯吗?
41人与3人斗殴,构成本罪吗?
5.“众”包括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吗?
6.能认为聚众斗殴无防卫吗?
7.成立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所谓流氓动机?
8.“聚众斗殴”能否分为“聚众斗”与“聚众殴”?
9.聚众斗殴导致首要分子受伤的,其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吗?
10.聚众斗殴致多人重伤的,是成立一个故意伤害罪还是应同种数罪并罚?
11.双方各自仅一人动手的,构成本罪吗?
12.对于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能以共犯论处吗?
13.何为“持械聚众斗殴”?
14.聚众斗殴的死伤者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吗?
第三十七节寻衅滋事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2.能否以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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