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法制创新的产物。目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两种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均是通过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性意义的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参照和指引,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但二者作用于不同的司法领域,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如二者对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遴选标准、体例格式等就有不同的规定。本书难以在有限的篇幅内对这两种不同的案例指导制度同时展开研究,故只选择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作为讨论对象。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依托,故本书所讨论的案例以指导性案例为主,有时兼及其他类型的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旨在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以统一裁判尺度,破解“同案不同判”的难题,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该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促进该制度不断完善,持续地健康发展;如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以确保同案同判、司法公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仍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
一 研究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已尝试利用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来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从“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上半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工作方案》,对推进案例指导工作作出具体部署;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表征着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项常规化制度已被确立下来,并实际开始运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实施方式,“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真正的由理论走向了实践”。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类案检索的基本运行方式,其中第9条要求“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2021年9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路径与方法,其中第9条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法官办案时必须检索类案,若检索到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就应当参照。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统筹管理,不断拓宽案例发现培育范围和来源,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评估、清理、编纂工作,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激励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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