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党的领导和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九条【治安案件的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六条【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九条【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选举等秩序】
第二十七条【扰乱国家考试秩序】
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第二十九条【以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十条【寻衅滋事】
第三十一条【邪教、会道门及相关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扰乱国家重要活动,亵渎英雄烈士,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非法从事与危险物质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告】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
第三十九条【盗窃、损毁重要公共设施,妨碍国(边)境标志、界线走向管理】
第四十条【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第四十一条【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妨害列车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破坏公共设施,违反规定升放升空物体妨害消防安全,高空抛物】
第四十四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空物体妨害空域管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人身】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第四十九条【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五十条【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公然裸露隐私部位】
第五十三条【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遗弃被扶养人】
第五十四条【强迫交易】
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侵犯通信自由】
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第六十条【对学生欺凌的处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十二条【招摇撞骗】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
第六十四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
第六十五条【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许可的行业】
第六十六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六十七条【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特定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登记信息】
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第七十一条【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妨害行政执法秩序,违反刑事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有关机关依法作出的禁止性决定】
第七十四条【脱逃】
第七十五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第七十六条【偷开他人车、船、航空器,无证驾驶航空器、船舶】
第七十七条【破坏他人坟墓、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
第七十八条【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第七十九条【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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