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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与适用(第2版)
0.00     定价 ¥ 8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4404538
  • 作      者:
    编者:秦前红|责编:董昱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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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25年6月1日新修订《监察法实施条例》

★一本书读懂《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监察时代

★公职人员、办案人员常备监察法律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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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前红,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评论》主编、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基本理论、比较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等。著有《宪法变迁论》《宪法原则论》《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等。获第八届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十三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多项科研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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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条文主旨:以精练的语言概括条文内涵

条文解读:围绕条文进行立法阐释

实务难点指引:破解实务难题,提供解决路径

关联法条:梳理密切关联的国法和党规

典型案例: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实践样本:萃取实践精华,智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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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原则】
第四条 【监察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一体推进“三不腐”方针】
第六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八条 【配合制约原则】
第九条 【提请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双重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上级调用所辖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监察派驻和派出】
第十三条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监察再派出】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职责的总体规定】
第十六条 【政治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的教育】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谈心谈话、教育提醒】
第二十条 【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二十三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
第二十四条 【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节 监察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职责的总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务违法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置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职务犯罪调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具体范围】
第三十条 【调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具体范围】
第三十一条 【调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具体范围】
第三十二条 【调查的徇私舞弊犯罪具体范围】
第三十三条 【调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具体范围】
第三十四条 【调查涉嫌其他犯罪具体范围】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监察问责】
第三十八条 【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十九条 【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四十条 【监察全覆盖】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具体范围】
第四十二条 【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具体范围】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体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具体范围】
第四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具体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具体范围】
第四十七条 【集体违法责任追究】
第二节 管辖
第四十八条 【分级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级别管辖】
第五十条 【提级管辖】
第五十一条 【指定管辖】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范围】
第五十三条 【商请管辖】
第五十四条 【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第五十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管辖】
第五十六条 【退休、离职、死亡公职人员的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采取监察措施的总体要求】
第五十八条 【合理采取监察措施】
第五十九条 【不同监察措施的适用阶段】
第六十条 【调查取证同步录音录像】
第六十一条 【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 【采取监察措施时的告知通知义务】
第六十三条 【采取监察措施时的见证人资格】
第六十四条 【监察措施因变更而自动解除】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监察措施】
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六条 【监察证据的种类和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证据收集和证明标准】
第六十八条 【审查认定证据】
第六十九条 【职务违法案件证据标准】
第七十条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
第七十一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七十二条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七十三条 【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
第七十四条 【保管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第七十六条 【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节 谈话
第七十七条 【采取谈话措施的总体规定】
第七十八条 【谈话处置一般性问题线索】
第七十九条 【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工作要求】
第八十条 【初核阶段与被核查人谈话】
第八十一条 【立案后与被调查人谈话】
第八十二条 【“走读式”谈话】
第八十三条 【与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进行谈话】
第八十四条 【谈话时长】
第八十五条 【谈话笔录制作要求】
第八十六条 【被调查人自行书写说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初核谈话规则适用】
第四节 讯问
第八十八条 【采取讯问措施的总体规定】
第八十九条 【在留置场所进行讯问】
第九十条 【讯问具体要求】
第九十一条 【谈话的要求适用于讯问】
第五节 询问
第九十二条 【采取询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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