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一)关于发包人的责任
虽然我国允许矿山工程外包,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发包人将工程承包出去后就可以放手不管。发包人应当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程外包前后的整个过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决避免 “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非煤矿山企业与他人签订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时应审查承包人的相应资质,非煤矿山企业与他人签订违法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并在生产中发生事故的,应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发包人未能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 发包人在进行工程外包时未能履行对承包人的安全审查义务。
根据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之规定,发包人在进行非煤矿山工程外包时应履行安全审查义务,应当审核承包人相应的资质。因此若发包人未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章与无矿业生产经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应当与承包人一起对员工在工作中的因伤致残承担连带责任。
2. 发包人在进行矿山外包工程中未履行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以及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在将矿山工程对外承包后仍然应当履行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定期对承
包人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和培训等。上述案件中也是存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情况管理缺失,只包不管的情况,或对承包人招聘的工人亦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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