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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复盘 : 合同纠纷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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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50112
  • 作      者:
    李文玲
  • 出 版 社 :
    中国法治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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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纠纷似乎难以避免。本书汇集了丰富的实际案例,通过深度解析帮助读者洞悉处理合同纠纷的每一个关键环节。无论您是企业经营者、法务专业人士,还是法律学子,都能从中获取知识和启示。通过学习这些实际案例的处理方法,读者将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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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文玲,民盟盟员,律师,仲裁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江宁路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顾问、十三届芜湖市政协委员,上海市虹口区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虹口区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上海市静安区新联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部门主任。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权益办副主任,上海市安徽商会副会长,中国花博会服务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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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收录了作者办理的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典型案件,总结了办案中的实务技巧和策略,梳理了相关合同纠纷涉及的司法判例、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措施、模板等,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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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股权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案件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兴起,我国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与此相关的纠纷也逐年增多。笔者统计了某案例数据库的17000多件公司类纠纷案件后发现,股权转让类纠纷以46%的占比位居榜首。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该案由,故借此机会梳理股权转让中的几种高频次法律纠纷,并探讨此类案件的争议解决办法。

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与任某共同认缴出资480万元成立某汽车配件公司,双方各占50%股权。张某因身份问题无法显名持有股份,故由任某代持其全部股份,工商登记时仅显示任某持有100%股权。公司成立后,张某与任某一直在为公司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设备进行筹备工作。2019年,公司筹备工作基本完成,张某、任某与葛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任某各转让20%股权给葛某,由葛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占40%股权,张某、任某各占30%股权。葛某则需分别支付张某、任某股权转让款60万元。后,葛某又与任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约定任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葛某,葛某支付任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废。

葛某在分别向张某、任某各支付10万元首笔股权转让款后,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变更后的股权显示为:葛某占70%股权,张某占30%股权。但此后葛某一直拒绝支付张某剩余的50万元股权转让款,张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葛某辩称:(1)工商登记显示,自己的股权来源是任某,与张某无关。(2)三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义上是股权转让,但实际是公司资产转让,自己出资对任某的公司进行整体资产收购,收购款已经支付给任某,因此自己不应该再向张某支付剩余的50万元股权转让款,张某应另行向任某主张权利。直到张某出示了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张某和任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葛某才不得不认可其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支付剩余的5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张某。

办案复盘

一、商事外观主义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商事外观主义,是指当行为人的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时,交易相对人可依外观公示主张权利。商事外观主义着眼于对商事交易行为的合理推定,其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实务中常有因商事外观与事实不符而引发纠纷的情形,本案中葛某主张应当将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更的依据便是商事外观主义的体现。

但若仅依据工商登记的外观来确认葛某股权的来源而否认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张某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开篇还指出:“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对商事争议进行实质审查是民商事审判的大势所趋。笔者认为,本案中,依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认定股权受让人葛某有20%的股权来源于持有50%股权的隐名股东张某这一事实。本案应以股权的实质归属为准,而非仅依据工商登记的外观得出结论。最终法院亦支持了笔者的观点。

二、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分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分也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在该案中,葛某亦提供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三方签订的是资产转让合同,自己出资的目的是购买任某在公司筹备期间购置的机器设备、生产资质等资产,与张某无关,故无须向张某支付款项。那么这两者有何差异?首先,出让主体不同,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资产转让的主体是公司。其次,出让标的不同,资产转让出让的是商铺、字号、设备等资产,但不发生股东资格的变化;股权转让出让的是股权,股东资格必然发生变化。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实际为资产转让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而发生争议的案件。本案中,虽然三方对资产交接事宜有约定,但合同的主体是股东,主要内容为股权比例变更等,故葛某的主张难以被支持,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而非资产转让。

三、代持协议的有效性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代实际出资人在股东名册上显名的行为。本案事实上也存在股权代持问题,公司开设之初,由于张某身份问题无法显名,故张某的股份由任某代持,在张某符合显名条件时,三方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葛某通过受让任某、张某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布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对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性的认可,亦是商事审判中对真实法律关系的穿透式审查优先于外观主义的体现。本案中,虽然股权代持协议签订时被代持人张某的身份有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亦未影响法院对该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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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股权合同纠纷

 重金投资电影血本无归,普通投资人如何维权

 股权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因合伙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融资租赁和借贷关系如何区分

 

第二章 企业合同纠纷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如何维权

 租赁合同还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大有文章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则适用要点

 刑事案件追赃期间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预约合同实务案例解析

 

第三章 生活合同纠纷

 自由职业者如何维护自身合同权益

 消费欺诈在二手车交易中的认定与应对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办案心得

 租房套路深,租户易踩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承租房屋水管爆裂谁来担责

 劳动争议解决之道:律师手记与策略分享

 实质保险人和名义保险人分离时主体资格的认定

 律师费可否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章 网络合同纠纷

 委托专业公司制作短视频,没有任何效果还被起诉违约

 网络直播经济合同纠纷办案要点

 在闲鱼平台上认识卖家后通过微信购物能主张消费者权利吗

 

附录 常见合同模板

 一、《合伙经营协议书》模板

 二、《仲裁协议》模板

 三、《买卖合同》模板

 四、《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五、《劳动合同》模板

 六、《财产保险合同》模板

 七、《融资租赁合同》模板

 八、《借款合同》模板

 九、《股权转让协议》模板

 十、《视频制作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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