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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字实用版第2版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新修订)/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
0.00     定价 ¥ 22.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97812
  • 作      者:
    编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责编:赵雪慧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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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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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党的领导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四条 处罚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八条 责任承担
第九条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以及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执行的情形及其例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条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及历史尊严行为的惩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公众活动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隐私部位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等、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非法出售、提供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罚及学校责任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旅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妨害执法、司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司法、监察程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妨害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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