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节 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的保护
第三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特征
(二)作品的定义与作品的类型
(三)特殊的保护客体
案例1-1 广播体操的动作属于思想,不构成作品
——原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被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2 尽管菜谱表达方式有限,但仍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青岛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3 拍摄的照片不具有独创性的,不构成摄影作品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北京三联韬奋书店有限公司、西泠印社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4 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5 短小文字通过设计具有艺术性与审美价值的,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6 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电影名称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7 游戏地图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加以保护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8 基于公有领域戏曲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北京市长安戏迷情音像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9 小说中的特定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的具体化表现,已经超出思想的范畴,属于表达
——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10 小说中单纯的人物名称与人物关系,仍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表达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11 点校者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等对古籍原本进行点校形成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2 古籍点校抄袭、剽窃的认定,应考虑表达方式有限的影响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陆某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案例1-13 单字字体如果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4 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的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四)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客体
案例1-15 专利说明书摘要仅涉及对专利方法的表述,属于思想范畴,不构成作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16 客观事实或猜想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7 在单纯事实消息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包含对社会事件的评述,构成作品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范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8 两部小说的语言文字雷同之处极少,但是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和人物性格存在多处近似情况,仍然构成侵权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孔某某、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19 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如果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四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案例1-20 作品使用者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支付使用费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著作权人
案例2-1 动物不属于作者,不能享有著作权
——原告猿猴纳鲁托(Naruto)等与被告戴维·约翰·斯莱特(David John Slater)等侵犯版权案
案例2-2 软件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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