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传染病定义、病种和目录调整】
第四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的管理】
第六条【传染病防治的“四方责任”】
第七条【传染病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八条【传染病防治工作体制】
★第九条【联防联控机制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十一条【中西医结合】
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第十五条【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传染病患者等人群保护】
★第十七条【疫情防控措施的比例原则和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表彰和奖励,补助、抚恤和优待】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十二条【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传播传染病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消除】
第二十四条【免疫规划制度】
第二十五条【疾控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专门科室和指定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的预防和防止传播】
★第二十八条【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重点场所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要求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三十二条【血液和血液制品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艾滋病防治】
第三十四条【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
第三十五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
第三十六条【消毒处理】
第三十七条【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义务】
第四十条【重点场所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四十一条【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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