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条 【活动准则】
第五条 【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第八条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力】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九条 【盘问、检查的权力】
[继续盘问的概念]
[继续盘问的适用情形]
[继续盘问的时限]
[禁止人民警察实施继续盘问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
[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
[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力】
[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其他侦查措施]
第十三条 【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力】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第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
……
实用核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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