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事故]
第十七条 【保险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
[受益人]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十九条 【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助义务】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理赔】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通知】
……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电子版增值法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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