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 庭 关 系
第一节 夫 妻 关 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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