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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0.00     定价 ¥ 2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9536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治出版社|责编:刘晓霞
  • 出 版 社 :
    中国法治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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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法迎来了首次修订。为了积极宣传监察法,并且重点学习此次对监察法做出修订的相应条款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一书根据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三栏制作新旧对照表,对每条内容做重点解读,并附录相关核心法律法规文件,方便读者参照新旧法和重点解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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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及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对其监督】
第十条 【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 【管辖一般原则、提级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及其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
第二十条 【与被调查人谈话及讯问被调查人】
第二十一条 【强制到案】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询问证人】
第二十三条 【责令候查】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
第二十五条 【管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冻结财产】
第二十七条 【搜查】
第二十八条 【调取、查封、】
第二十九条 【勘验检查】
第三十条 【鉴定】
第三十一条 【技术调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 【通缉】
第三十三条 【限制出境】
第三十四条 【被调查人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涉案人员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适用规则】
第三十七条 【线索移送制度与管辖】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报案、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协调、制约机制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问题线索的处置】
第四十一条 【初步核实】
第四十二条 【立案】
第四十三条 【收集证据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一般调查程序】
第四十五条 【调查方案的执行与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留置措施的决定以及批准或备案程序】
第四十八条 【留置期限及延长】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协助以及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
第五十条 【管护、留置期间的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案件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的继续调查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启动】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 【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等国际合作】
第五十九条 【反腐败追逃追赃防逃的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条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对监察机关的各类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特约监察员】
第六十三条 【内部专门机构监督及监察队伍建设总体要求】
第六十四条 【禁闭措施】
第六十五条 【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要求】
第六十六条 【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回避制度】
第六十八条 【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及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制度】
第七十条 【监督执法责任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等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法阻碍、监察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特别立法授权】
第七十八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4年9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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