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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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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文物保护法一本通
0.00     定价 ¥ 2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8409
  • 作      者:
    编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责编:白天园
  • 出 版 社 :
    中国法治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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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条解释,是学习和适用文物保护法的实用图书。根据最新文物保护法编写修改。本分册根据新的文物保护法编写。关联了文物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就某些重点文件的重点条款收录相关的答记者问。增加相关典型案例,全面说明法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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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文物定义】
第三条【文物分类】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作基本原则和方针】
第五条【国家所有】
第六条【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文物所有权】
第八条【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九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重要性】
第十二条【党史重要文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文物价值挖掘阐释】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文物利用研究】
第十九条【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参与机制】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核定、登记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建设性破坏防止】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核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
第二十七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第二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十条【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第三十一条【原址保护】
第三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
第三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遗址保护】
第三十四条【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六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
第三十七条【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十一条【考古发掘工作报批手续与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考古发掘计划的审核与批准】
第四十三条【考古调查、勘探】
第四十四条【发掘计划审批手续补办】
第四十五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
第四十六条【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第四十七条【非经许可禁止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四十八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
第四十九条【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的调用】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
第五十一条【馆藏文物定级与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文物取得】
第五十三条【馆藏文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五十五条【馆藏文物作用发挥】
第五十六条【借用馆藏文物】
第五十七条【交换馆藏文物】
第五十八条【禁止借用、交换其馆藏文物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补偿】
第六十条【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的禁止】
第六十一条【文物退出馆藏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修复馆藏文物】
第六十三条【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设施】
第六十四条【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
第六十五条【禁止借用、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十六条【民间收藏活动】
第六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取得文物】
第六十八条【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六十九条【文物捐赠】
第七十条【文物销售许可】
第七十一条【文物拍卖许可】
第七十二条【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
第七十三条【禁止销售和拍卖的文物】
第七十四条【购买、销售、拍卖文物记录】
第七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
第七十六条【拣选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十七条【禁止出境的文物】
第七十八条【文物进出境审核】
第七十九条【文物出境展览】
第八十条【文物临时进境】
第八十一条【文物追索返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第八十三条【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责任】
第八十四条【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责任】
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第八十六条【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相关规定责任】
第八十八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责任】
第九十条【非法经营文物责任】
第九十一条【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责任】
第九十二条【文物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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