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问题导向
二、文献综述
(一)有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研究
(二)有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践研究
(三)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面临的挑战
三、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
(二)实证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四)法经济学分析法
四、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的创新
(二)研究视角的创新
(三)研究成果的创新
第一章 问题的缘起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反复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编纂前的研究概况
(三)《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去留之争
二、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争议
(一)否定论及观点依据
(二)有限肯定论及观点依据
(三)完全肯定论及观点依据
(四)对上述学界观点的总结与反思
第二章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实证研究
一、违约方解除合同裁判规则的发端
二、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呈现爆发态势
(二)案例地域分布广泛
(三)案件类型既相对集中又多元化
三、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件的裁判概况
四、《民法典》衔接适用阶段违约方合同解除案件裁判分析
(一)案件类型的简单概括
(二)案件审理的裁判分析
五、目前裁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效力长期悬而未决,不利于交易安全
(二)裁判依据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
(三)诉讼周期长,容易造成社会资源及财富的浪费
(四)疑难复杂型案件占比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统一
六、司法实践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观点探讨
第三章 现有法律体系下破解“合同僵局”路径分析
一、何为“合同僵局”
(一)“合同僵局”概念的厘清
(二)“合同僵局”是我国《合同法》所特有的现象
二、法定解除制度能否作为违约方打破“合同僵局”的裁判依据
(一)支持的观点及案例
(二)反对的理由及案例
(三)小结
三、排除继续履行抗辩权基础上的司法终止能否破解“合同僵局”
(一)合同解除与强制履行明显具有不同功能
(二)《合同法》第110条不能适用于金钱债务违约情形下的“合同僵局”
(三)《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仍未根本解决“合同僵局”问题
(四)小结
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只能解决部分“合同僵局”问题
(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并非法的正式渊源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与《民法典》第580条适用范围不同
(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适用范围过窄
五、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能否覆盖“合同僵局”全部情形
(一)不可抗力法定解除不适用于违约方打破“合同僵局”
(二)情势变更只能破解部分“合同僵局”
(三)小结
六、破解“合同僵局”需要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认可
第四章 应当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证成
一、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正名
(一)一个前提:赋予违约方什么样的合同解除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违约方合同司法终止权的比较
(三)为何不是违约方合同“司法解除权”或“申请司法解除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违背合同严守原则
(一)合同严守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二)合同严守原则的内涵和界限不断被改变
(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不会违反合同严守原则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违背诚信原则
(一)违约是否必定为“恶行”或不法行为
(二)“合同僵局”时守约方故意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违背诚信原则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会引发道德风险
(一)违约行为道德性评价具有不确定性
(二)对违约行为道德性评价的实证研究
五、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会破坏合同法体系稳定性
(一)合同的不完备性导致合同实际履行必然存在例外情形
(二)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排除为违约方解除合同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三)充分的损害赔偿同样为违约方解除合同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法》的效率价值追求
(一)效率应是我国《合同法》及合同解除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效率违约
第五章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二元论
一、我国目前的合同解除体系
(一)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司法解除
(四)任意解除
二、二元划分:债权人的法定解除权与债务人的法定解除权
(一)债权人的法定解除权——采用通知解除模式
(二)债务人的法定解除权——采用司法解除模式
三、债务人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情形
(一)情势变更下的债务人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合同解除权
(三)非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下的债务人合同解除权
(四)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下的债务人合同解除权
第六章 债务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形成合同僵局
二、价值要件:债权人不同意解除合同违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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