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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含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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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42006
  • 作      者:
    责编:张奎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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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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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含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人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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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员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2020年11月4日)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2021年12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是道章三司(2023年9月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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