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是始终无法回避的主体。在理解中国法治时,不应仅仅把国家视为“必要的恶”,也应当把国家视为“基本的善”。“必要的恶”与“基本的善”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关联。“必要的恶”之所以“必要”,就在于法治建设离不开国家,国家因此也是“基本的善”。
本书是从国家维度归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提炼中国法治建设基本立场和实践方案的积极尝试。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与行动坐标,本书所描述的“国家主义法治观”是带有德性要求的法治观,是尊重个人尊严、重视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法治观,更是以“国家自我限权”为主要特色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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