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很多企业选择通过构建内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相关文献指出多元化企业的内部资本市场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但也具有双层代理问题以及相当普遍的交叉补贴和低效率问题并导致企业价值的减损,成为大股东掠夺的工具。2007年中国物权法不仅将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纳入抵押资产范围,还明确应收账款和基金份额等资产权利可以合法出质,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向企业提供流动性资产抵押贷款。此外物权法明确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进行负债融资,增大了企业事后对应收账款的处置空间和灵活性,促进应付账款形式的商业信用快速增长(钱雪松和方胜,2017)。从现实情况看,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和法律框架缺乏,已经颁布的《破产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本书通过将2007年中国颁布的物权法作为切入点,从大股东掏空行为、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三个维度来研究物权法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以及在不同地区法律执行力度、公司治理和信息不对称下,实施物权法对于抑制企业大股东侵占行为、缓解融资约束以及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内部资本市场行为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后果进行分析:(1)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的影响。(2)物权法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的影响。(3)物权法分别对内部资本市场和大股东掏空行为、内部资本市场和融资约束以及内部资本市场和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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