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裁量权,建立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标准,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煤矿企业违法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则,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确定处罚幅度时选择适用的权限。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进行裁量的,应当适用本《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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