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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0.00     定价 ¥ 6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3706237
  • 作      者:
    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责编:武鸿儒//尹燕华//杜秋
  • 出 版 社 :
    应急管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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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裁量权,建立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标准,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煤矿企业违法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则,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确定处罚幅度时选择适用的权限。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进行裁量的,应当适用本《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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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概念界定
第三条 《基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六条 裁量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
第八条 处罚幅度量化
第九条 处罚的减轻、从轻、从重的判断
第十条 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决定书中应明确基准适用情况
第十四条 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技术性判断
第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第二十条 违法所得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不设阶次划分的情形
第二编 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逾期仍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逾期未改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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