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程序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是工程项目建设顺畅运行的必经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项目建设的申请是从开始向辖区政府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立项审批开始的,工程立项审批是工程投资许可重要的第一步,我国的国家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制度体制,国家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着辖区范围内的经济计划协调发展、平衡布局的重要职能。因为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和所涉及行业多样性的需要,国家各级政府设立了相关的审批管理部门,建筑市场中成立了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监测机构。所有因此设立的审批管理部门都是必经的审批流程环节,作为建设单位的投资人必须认真履行申请,按章办理行业各类审批制度。
一、行政审批制度概说
(一)行政审批概念
行政审批,也称为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根据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经过审查、核准等方法,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认可其相应的资格资质并且确认其具有一定的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许可类行政管理行为。这种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审批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外延方面,它不仅指法律法规、规章表述为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通常所做出的许可、批准、登记、核准、同意、认可、年审、审核和备案等外部行政行为,都可视为行政审批。
简单地说,行政审批就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审核相对人所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行为。
(二)行政许可(审批)种类
狭义的行政许可,按其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3.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其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5.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与特定身份的确定。例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种类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分为四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1.审批
审批是指政府各级职能管理部门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所进行的带有审查性、限制性的许可或否决的管理行为。行政审批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或否决之权力;三是具有终审性质。行政审批最主要的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或否决的权力。
2.核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项目建设申请人申请的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3.审核
审核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核实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基础情况和材料后,报请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的行为。
4.备案
备案是指项目建设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文书材料,以报告的形式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四)行政审批的基础特征
行政审批管理活动具有以下七个主要特征:
(1)行政审批的主体是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各类社会组织。
(2)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3)行政审批是为了限制和制约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各种行为,防止法人、公民对于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4)行政审批既是一项权力,更是职责和义务。
(5)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6)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7)行政审批事项具有时效性。
(五)行政审批的基础理念
行政审批的基础理念是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简单地说,公平正义就是对人的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是否正当的不断追问。作为道德原则,公平正义的本质是每一个人内心所追求的善念和道德情感,作用在于规范个人的行为。作为伦理原则的公平正义,是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其意义在于建构合理的社会共融的道德体系,为人的幸福生活提供基础条件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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