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秘密的定义】
第三条【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保密工作原则】
第五条【保密义务】
第六条【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涉密单位保密职权范围】
第八条【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保密宣传教育】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创新】
第十一条【保密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范围】
第十四条【密级】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及密级的确定、公布与调整】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人】
第十七条【定密权限】
第十八条【派生定密】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时的处理】
第二十条【保密期限】
第二十一条【知悉范围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解密】
第二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储存、传递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传媒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
第三十六条【数据处理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合作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举办会议等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条【军事禁区等涉密场所、部位保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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