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的内容]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 件]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随机抽取样品]
[不得抽样的情形]
[监督抽查的费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
……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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