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3年度第11辑,收入2023年10月份内公布的法律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行政法规1件、国务院文件7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7件,司法解释1件,共计19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
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
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
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排污者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编辑说明(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行政法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
2023年10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