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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释义
0.00     定价 ¥ 3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3954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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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机构专业释义

逐条阐释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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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编:许安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副主编:杨合庆、黄海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副主任。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法立法工作的人员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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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为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法律,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和内容、主体和对象、形式和载体、支持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律依循。本书由参与爱国主义教育法立法工作的同志就爱国主义教育法逐条释义,对立法背景进行介绍,对法律适用中的要点、难点进行详细解读,同时,收录相关立法资料,帮助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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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导  读

 

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凝聚强国建设、伟大复兴磅礴力量

 

一、充分认识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重要意义

爱国主义自古以来就流淌在中华民族血脉之中,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中,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近代以来,爱国主义精神激励无数优秀中华儿女为救亡图存进行了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以前所未有的爱国热情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鲜明主题,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就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阐明了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时代要求和实践要求,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并对深化爱国主义教育提出明确要求。伟大事业需要伟大精神,伟大精神铸就伟大梦想。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全国各族人民爱国热情空前高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满满。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深刻理解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

爱国主义是与一国文化传统、历史发展和基本国情紧密相联的。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我国爱国主义始终围绕着实现人民安康、民族富强而发展,最终汇流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国共产党史有力证明,祖国的命运与党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才是鲜活的、真实的。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这一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根本政治属性和政治方向。

《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同时,《爱国主义教育法》将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列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爱国主义教育,用党领导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引导人们深刻认识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三位一体,有机统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实践之中。

三、全面了解保障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的制度措施

《爱国主义教育法》遵循爱国主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聚焦于保障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调爱国主义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同时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突出青少年,对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学校、家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

三是,在爱国主义教育应遵循的原则上,着眼凝心聚魂,重在建设、以立为本,既强调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又强调实践养成、融入日常、注重实效。

四是,规定了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和标志、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各个方面。

五是,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各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包括利用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文化场馆等各类资源,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和各种纪念庆祝、民俗文化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文艺作品、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各种平台载体等。

六是,明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责,同时规定了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并规定了支持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开展的保障措施。

四、准确把握法律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五个结合”的要求

爱国主义教育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爱国主义教育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目标一致、内容相通,应当在工作中紧密结合起来。《爱国主义教育法》对此作出相应规定、提出要求。

一是,要将爱国主义教育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紧密结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要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二是,要将爱国主义教育与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爱国主义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血脉基因,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爱国主义教育法》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将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文化遗产等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等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三是,要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爱国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首要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他要求对涵育爱国主义精神发挥着重要作用。《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两者有机融合。

四是,要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爱国主义教育与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目标一致、互为支撑。《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爱国主义教育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开展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提出要求。

五是,要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公民工作生活紧密结合。按照《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规定,充分挖掘好、利用好壮美风光、历史文化遗产、纪念设施、民俗文化等资源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爱岗敬业,因地制宜、润物无声,让人们感受祖国的壮美河山和悠久文化,展现劳动之美,激发爱国情怀。

五、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爱国主义教育法》实施工作

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要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推动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浓厚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用生动的事例,深入浅出地阐释爱国主义的深刻内涵、重要意义,阐释《爱国主义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任务要求和重要举措,加深全社会的认识,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主旋律。有关方面要加大组织指导力度,落实法律规定的职责任务和举措,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充分体现立法的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在《爱国主义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同时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防止民粹主义等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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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导读 

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凝聚强国建设、伟大复兴磅礴力量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内涵目标】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四条【党的领导和工作格局】

第五条【工作原则】

第六条【教育内容】

第七条【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结合】

第八条【与文化建设结合】

第九条【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

第十条【国庆日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地方部门职责和军队职责】

第十三条【群团组织责任】

第十四条【与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结合】

第十五条【学校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实践教育】

第十七条【家庭教育】

第十八条【公职人员教育】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

第二十条【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教育】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统筹】

第二十五条【利用好红色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利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

第二十七条【功勋荣誉表彰】

第二十八条【在重要纪念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在重要节庆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条【通过仪式礼仪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一条【发挥新闻媒体作用】

第三十二条【发挥网络平台作用】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

第三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支持文艺创作】

第三十六条【支持青少年和儿童的文化产品】

第三十七条【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八条【禁止性行为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

 

第三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对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意见

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对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意见

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宪法法律中爱国主义相关规定

行政法规中爱国主义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中爱国主义相关规定

红色资源保护地方立法有关情况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主要内容

我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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