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政务处分、处分与监察建议]
第四条 [政务处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处分的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履职保障]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
第九条 [共同违法行为]
第十条 [集体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规则]
第十一条 [从轻、减轻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减轻、免予、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从重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对犯罪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
第十五条 [政务处分的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处理与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调整领导职务与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与“参公管理”人员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中公务人员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企管理人员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利益追缴]
第二十六条 [开除的后果与其他政务处分期满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已退休、离职、死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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