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
1.1 从功利主义到后果主义
1.1.1 功利主义
1.1.2 后果主义
1.2 从康德伦理学到康德主义伦理学
1.2.1 康德伦理学
1.2.2 当代新康德主义伦理学
1.3 康德式的后果主义
1.4 本书的基本思路
上编
2.理性、规则与康德式的后果主义
2.1 康德论理性与规则
2.2 黑尔对康德的功利主义解读
2.2.1 理性主义与“普遍规定主义”是黑尔元伦理学的标志性主张
2.2.2 普遍规定主义与功利主义
2.2.3 康德应当是功利主义者
2.2.4 评论
2.3 海萨尼的康德式规则功利主义
2.3.1 理性偏好与理性行为
2.3.2 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
2.3.3 功利主义与自由优先
2.3.4 评论
2.4 小结
3.形式与质料: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
3.1 康德论形式原则与质料原则
3.2 帕菲特对康德伦理学的质疑
3.2.1 人性公式的困境
3.2.2 自律公式的困境
3.2.3 普遍法则公式的困境
3.3 帕菲特对康德伦理学的改造
3.3.1 对绝对命令公式的契约论改造
3.3.2 对康德价值论的后果主义改造
3.4 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
3.5 质疑与回应
4.“人是目的”与康德式的义务论后果主义
4.1 康德论“人是目的”
4.2 卡米斯基论康德伦理学的两个层面
4.2.1 基础理论与规范理论
4.2.2 基础层面的义务论
4.2.3 规范层面的后果论
4.3 “人是目的”与双层价值理论
4.3.1 尊重人性与促进人性的条件
4.3.2 促进幸福
4.4 康德式的义务论后果主义
4.4.1 内涵和特征
4.4.2 意义和价值
4.5 质疑与批评
4.6 小结
5.行为者中心/行为者中立与康德式的后果主义
5.1 行为者中心/行为者中立与康德伦理学
5.1.1 行为者中心与行为者中立
5.1.2 行为者中心与义务论约束
5.1.3 行为者中心的约束与康德式约束
5.2 里奇:后果主义的康德主义
5.2.1 行为者中立/行为者中心、目的论/非目的论
5.2.2 善良意志、行为者中立和目的论
5.2.3 后果主义的康德主义
5.3 卡根: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
5.3.1 康德的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
5.3.2 普遍法则公式与选择权
5.3.3 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
5.3.4 批评与辩护
5.4 小结
下编
6.至善与后果:作为终极目的的至善
6.1 康德论道德目的
6.2 作为目的的幸福
6.2.1 何谓幸福
6.2.2 幸福与德性
6.3 至善作为道德目的
6.3.1 至善作为个人目的
6.3.2 至善作为历史目的
6.4 至善目的与后果考量
7.后果与义务: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
7.1 至善作为价值承诺
7.1.1 至善作为“理想社会
7.1.2 至善作为“终极目的”
7.2 至善作为道德义务
7.2.1 促进至善的义务
7.2.2 至善义务的特殊性
7.2.3 至善作为道德法则的规定根据
7.3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
7.3.1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的内涵
7.3.2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的特征和意义
8.应当与能够——实现至善后果的可能性
8.1 康德论“应当”与“能够”
8.2 “应当”意味着“能够”
8.3 “应当”与“不能够”和“能够不”
8.4 “应当意味着能够”与“两个世界”
8.5 “应当意味着能够”与至善后果的可能性
8.6 小结
9.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