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药行业,新药研发竞争激烈。出于保密等因素,知晓核心技术、参与技术研发的通常都是与制药企业有雇佣关系的机构和人员。而证人的义务在于真实表述所知晓的事实。此时,如果仅仅因为证人与诉讼中一方存在利害关系而对其证言不予采纳似乎有失偏颇。关于该案,专利权人在提交反证5的同时也提交了反证2,该反证2是经过同行评议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记载的数据与反证5相同,这也可以进一步佐证反证 5 的真实性。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反证 5 的数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不宜基于证人与专利权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完全不考虑反证5,当然,虽然应当考虑反证5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但是该技术信息是否能够用于证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则仍需要进一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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