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美丽海湾概述
1.1美丽海湾的提出背景和具体含义
1.1.1美丽海湾的提出背景
海湾是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海域,是受海、陆双重影响的特殊自然体。海湾中分布着河口、湿地、潮间带等自然生境类型,多样化的生境提供了多种生物共存的环境基础。从环境禀赋来看,海湾资源环境条件优越、人口产业聚集度高,既是各类海洋生物繁衍生息的重要生态空间,也是各类人为开发活动的主要承载体(许妍等,2021a)。湾区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联系紧密,是沿海地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战略要地。与此同时,海湾是近岸海域半封闭的水体,环境承载能力较弱,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为集中,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是制约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关键区域(李方,2021)。因此,海湾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布局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对于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美丽海湾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纳入民生范畴,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应起来,使其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进一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美丽海湾是美丽海洋的具体单元,也是实现美丽中国的亮丽底色(许妍等,2021b)。美丽海湾作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与建设是未来一段时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李方等,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建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了“十四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将作为一条主线,贯穿重点海域综合治理、陆海协同治理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到2035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短板全面补齐,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80%以上的重点海湾基本建成美丽海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美丽海洋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因此,从“十四五”时期开始,就要统筹谋划我国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总体部署,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1.1.2美丽海湾的具体含义
作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丽海湾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海湾环境质量良好。海湾内各类入海污染源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海水水质优良或稳定达到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海岸、海滩长期保持洁净,海滩垃圾、海漂垃圾得到有效管控,稳定实现“水清滩净”。
②海湾生态系统健康。海湾自然岸线、滨海湿地、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滨海植被覆盖率高,海湾生态系统结构稳定,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恢复,稳定实现“鱼鸥翔集”。
③海湾亲海环境品质优良。海湾生态景观优美,社会大众亲海空间充足,海水浴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等生态环境品质优良,综合治理能力较强,长效机制健全,能够持续满足人民群众观景、休闲、赶海、戏水等亲海需求,稳定实现“人海和谐”。
因此,美丽海湾可定义为环境优美、水清滩净,生态健康、鱼鸥翔集,实现人与海和谐共生,可持续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美好生活向往的海湾。其中“环境优美、水清滩净,生态健康、鱼鸥翔集,实现人与海和谐共生,可持续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是物质基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美好生活向往”是人民群众的感知和认识,两者统一,则为美丽海湾(李方,2021)。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扎实推动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本目的就是不断满足公众对美好海洋生态环境的期盼。
1.2美丽海湾的选划依据和部署
1.2.1美丽海湾的选划依据
根据海湾的有关定义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海湾”泛指洋或海延伸进陆地且深度逐渐减小的水域,既包括狭义海湾,也包括河口、港湾、岬湾等海岸向陆地凹入的水域。
1.美丽海湾建设的类型
按照“宜湾则湾、宜岸则岸”的原则,明确了美丽海湾建设的类型包括自然海湾、湾区和岸段及毗邻海域3种类型。一是自然海湾(海域面积不小于10km2);二是以自然海湾为主体,并与相邻河口、海滩、岸段及毗邻海域等合并而成的自然生态联系紧密的湾区(海域面积不小于10km2);三是以平直岸段为主体,由河口、滩涂湿地、海岛及其他典型生境合并而成的自然生态联系紧密的岸段及毗邻海域(岸段总长不小于10km,向海一侧外部边界应与该海域主要环境功能区、海洋功能区范围等相协调)。我国具有标准名称的大小海湾多达1467个,面积大于10km2的海湾约有150个,其岸线长度约占大陆岸线总长度的57%(冯士筰,2012)。
2.美丽海湾建设的规模
考虑到海湾的规模差异较大,为保障美丽海湾建设成效,拟明确建设美丽海湾的自然海湾和湾区面积不小于10km2,岸段总长不小于10km,向海一侧外部边界应与该海域主要环境功能区、海洋功能区范围等相协调。
(1)5个超大型海湾内,地级市所辖海湾岸段的选划
主要包括面积在1000km2以上的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杭州湾、北部湾,地级市所辖重要岸段的划分。原则上,各沿海地级市划分的超大型海湾岸段整体作为一个美丽海湾建设载体。
(2)面积50km2以上大中型海湾
以沿海面积大于50km2的大中型海湾(约60个)为主要对象,将地级市所辖大中型海湾的重要岸段作为治理单元,原则要求所辖海域面积大于10km2,或所辖岸线长度大于10km。
(3)其他海湾的选划
根据国家海洋局和民政部2018年发布的《我国部分海域海岛标准名称》,以其中1467个海湾为基础,由各地级市按照本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需要,划分面积大于10km2,或所辖岸线长度大于10km的海湾作为治理单元。其中,名单中面积大于10km2或所辖岸线长度大于10km的海湾单列为一个治理单元,也可将相关联的邻近小海湾、河口、海滩等整体作为一个治理单元。对于以平直海岸为主的地级市,可以选择10km以上的典型岸段开展美丽海湾建设。
1.2.2美丽海湾实现步骤
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部署安排,各流域海域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指导地级市美丽海湾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跨区域美丽海湾建设任务,做好服务支撑。各地级市政府为实施美丽海湾建设工程的主体,负责所辖海域内主要海湾的选划、调研、问题诊断分析、美丽海湾建设规划部署研究。“十四五”规划鲜明地提出建设美丽海湾的奋斗目标,以海湾存在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以目前治理现状和“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综合治理目标指标要求为依据,分类梯次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①本底生态环境状况较优越或经过“十三五”的综合治理已初见成效的海湾作为第一批,解决好仍然存在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到“十四五”末期要建成美丽海湾。
②目前生态环境问题仍较突出,但已具备治理条件和目标达到预期的海湾作为第二批,从“十四五”开始在解决突出问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取得重要的阶段性进展,到“十五五”末期建成美丽海湾。
③目前生态环境问题多且解决难度大的海湾作为第三批,要从“十四五”到“十五五”持续发力,在解决突出问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取得重要的阶段性进展,*终到“十六五”末期也要建成美丽海湾。
其中,第二、三批次海湾,也要在“十四五”期间至少解决1~2个突出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经过一个五年规划、两个五年规划,*多三个五年规划,也就是确保到2035年,所有纳入规划的沿海各地级市1467个大小不同的海湾均能基本建成美丽海湾,与2035年美丽中国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要求相匹配。
1.3美丽海湾指标体系构建原则与内容
1.3.1美丽海湾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①系统性。美丽海湾指标体系从“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三个方面设置指标,既全面反映海湾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又反映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效,还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以及支撑保障能力等。
②科学性。为指导沿海各地推进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美丽海湾指标体系既考虑了美丽海湾建设的共性要求,研究提出10个细化指标,原则上适用于各个海湾,同时也明确各地可按照“因地制宜、各美其美”的原则设立特色指标,纳入美丽海湾建设范畴。
③导向性。美丽海湾指标体系明确了10个细化指标,基本上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类指标与人民群众感受类指标,未体现工作内容类和工作过程类指标,进一步突出目标导向,倒逼沿海各地级市“一湾一策”剖析问题症结、提出解决方案、完成建设目标。
④可操作性。美丽海湾指标体系所设置的各项指标,所需数据资料均来自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的监测与调查数据资料或第三方评估报告,数据资料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各项指标的目标要求均尽可能细化量化,在评价方法上也具有可操作性。
1.3.2美丽海湾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及说明
1.美丽海湾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美丽海湾指标体系聚焦“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共设置了10个细化指标,是沿海地区推进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应落实的重点工作方向和具体目标任务。
一是以“水清滩净”为特征的海湾环境质量状况指标5个。其中,以“海湾水质优良比例”和“海水感观状况”2个指标表征海水环境质量状况,把海湾水质监测结果和社会大众对海湾水质的直观感受结合起来,共同表征海湾本身的水质状况;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和“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率”2个指标表征入湾水体的水质状况;以“岸滩和海漂垃圾状况”指标表征海湾岸滩的洁净程度。
二是以“鱼鸥翔集”为特征的海湾生物生态状况指标2个。包括表征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的“重要海洋生物保护情况”指标,以及表征海洋生态系统状况的“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情况”指标,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大众对海湾内特征性海洋生物、典型海洋生境等的关注度。
三是以“人海和谐”为特征的公众亲海环境品质指标3个。其中,以“公众亲海岸线比例”指标表征公众临海亲海生态空间的保障情况,以“海水浴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环境状况”指标表征公众主要亲海区的环境质量状况,以“美丽海湾建设的公众满意度”指标综合表征社会大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有关指标的说明
(1)关于“海水感观状况”的设置及监测评估方法
设置该项指标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色、臭、味是人们直观感受和判断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标准;二是国内外目前均将色、臭、味作为水质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将色、臭、味作为水质评价中“美学要求”或“感官效应”的组成部分加以规定,我国现行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也明确将色、臭、味作为必测指标,要求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水质“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第四类水质“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测量方法为比色法和感官法[具体方法见《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
(2)关于“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和“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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