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
一、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正当性和最高权威性,或者说发挥着正式宪法的功能。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地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1975年宪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它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但与1954年宪法相比,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1978年宪法取消了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反映了人民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1982年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5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二、我国宪法的地位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体现为:
1.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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