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礼通志(东北卷)》:
梨树一带蒙古族婚前,先经媒人介绍订婚,男方到女方家要跪在佛像前献哈达。女方如接受,则婚约订成。男方以牛、马、衣物为定礼。婚礼前一日,男方佩刀与亲朋到女方家迎亲,仍献哈达。次日,宴会结束与新娘一起回家,同至佛像前交拜成婚。
龙江一带蒙古族婚嫁前,由媒人介绍,讲明聘礼数目,分期交给女方家。蒙古人娶亲有大娶和小娶两种形式。婚娶前约二十余日,新郎即到女方家食宿,称为“小娶”。家境贫寒的则赘于女方家,待经济好转时再补行大娶宴亲之礼。在大娶之前,女子垂髻,不做新媳妇的打扮,但与男子称夫妇。大娶之日前一天,新郎在陪客相伴下赴女方家迎娶。
(六)鄂伦春族婚前礼
黑龙江鄂伦春族婚前礼包括求婚、认亲、过礼三个阶段。男方父母看中了某家的姑娘,便聘请媒人到女方家去求婚,一旦女方父母有意,说话中露出允诺的意思,机敏的媒人便会立即向女方老人跪地磕头。磕头之后,便宣告两家亲事已成。不过,第一次媒人前去求婚时,女方一般是不会爽快地答应的。如果媒人去了一两次,女方家仍不同意,男方的父母便亲自出马,到女方家求婚。如果媒人求婚已成,男方父母也要立即前往女方家给女方家长辈及其舅家长辈们斟酒磕头,同时与女方家商定认亲和过彩礼的日期。认亲,是鄂伦春族婚礼仪式中的重要一环。认亲时,未婚婿在母亲或婶母、媒人和一些亲友的陪同下,携带酒肉前往女方家。女方邀请近亲,设认亲宴招待男方来客。席间,未婚婿要给女方除岳父母以外的所有长辈敬酒磕头。如果未婚婿和姑娘都已长大成人,认亲的当晚就由女方安排同房。如果未婚婿或姑娘还未成年,则不同房。鄂伦春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结婚年龄较早,一般在十五六岁,有的十三四岁便举行完结婚仪式了。因此,男女认亲时同房的年龄也不会太大。
鄂伦春族认亲同房前,女方要给未婚婿换上用黑皮子镶边的新装和背面、肩头绣有云纹的红布坎肩。未婚妻要修鬓角、眼眉,并把独辫解开,梳成两条辫缠在头上。同时,女方家要在“仙人柱”左侧留出铺位,床要由女方的嫂嫂、姐姐或要好的伙伴来铺。姑娘的婶子或嫂子要让男女双方面对面地坐在“仙人柱”左侧铺位上,让他们共用一双筷子和一个碗吃“老考太”(黏粥)。两人共用一双筷子一个碗,表示将来能互敬互爱,同甘共苦;同吃一个碗里的“老考太”,象征未来双方感情永不破裂,白头偕老。认亲时,同居时间为一个月到二十天不定。认亲即同居的习俗,在我国北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中都有。但是,鄂伦春族的认亲同居,是在认亲日当天夜晚进行,而且要举行类似完婚仪式中同餐“老考太”的仪式。
认亲同居后不久,便是过彩礼的仪式。过彩礼时,未婚女婿仍由父母、媒人和近亲陪同,带着酒、马、干菜和猎获的野猪等前往女方家。女方家仍设酒席招待男方来客。女方父母当时不参加,等宾客散去后,才另设酒宴招待亲家,同时商定完婚日期。这时,未婚女婿才给岳父、岳母敬酒磕头。过彩礼时,未婚男女也可以同居。
民国时期,鄂伦春的婚前礼主要有求婚、认亲、送礼。鄂伦春女子出嫁前,必由男子求婚。求婚者偕其父母前往女方家,征求女方父母的同意。如得允许,则再定日期商量婚嫁的一切手续。第二天,新郎携带酒肉到女方家,富裕的家庭还馈赠各种其他的礼物,然后才择吉日成婚。举行婚礼前,男女两家邀请所有亲友,在结婚之日赴男方家与会。到了认亲阶段,新郎由其母亲或婶子、媒人和一些亲友陪同,携带一些酒肉,前往女方家认亲。女方邀请近亲,举行认亲宴。席间新郎要给女方所有长辈敬酒磕头。如果新郎和姑娘都已发育成熟,在结束认亲宴的当晚,即开始同房。新人共用一双筷子和一个碗吃“老考太”,表示将来互恩互助和同甘共苦;吃一个碗里的黏粥,则象征着二人白头到老,感情永不破裂。同居时间,一般在二十天到一个月。认亲之后,新郎即与未婚妻同房的婚俗,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相同,不同之处体现在迎亲当天。此种习俗的来源,除保留母系氏族社会女娶男嫁遗风外,还和清朝征兵有关。当时作为布特哈八旗组织成员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三族男丁,接到征兵通牒之后,必在五十天内赶到总管衙门处集合,以便编队出发。于是已经订婚但未结婚的应征青年,经双方老人商洽同意,急忙带些礼物,前往女方家,提前同房,指望腹中留下一个后代。因为当时入伍出征者,大都是阵亡异乡,即使有少数生还者,未婚妻也已过了具有生育能力的年龄。所以,这三个少数民族婚前同房的习俗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有关。到了送礼阶段,新郎由其父母、媒人和近亲陪同前往女方家送交马匹、野猪、烧酒等彩礼,并商定迎亲结婚的日期。这时,新郎要为岳父、岳母敬酒磕头拜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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