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调查与勘探
蓟州段庄旧石器地点调查简报
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天津市蓟州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一、引言
2005年3~5月,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首次在天津蓟县地区发现旧石器地点,后经整理共拟合成13处,采集石制品千余件[1]。2007年5月至7月,由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联合组队,对其中东营坊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出土大量石制品[2]。上述工作填补了天津地区旧石器考古的空白,丰富了研究环渤海地区古人类与古环境的资料。
为进一步廓清天津地区旧石器文化发展脉络,建立、完善天津旧石器考古遗存时空框架和编年序列,2015年4月至5月,在前期考古调查成果基础上,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蓟县文物保管所再次联合组队,通过认真分析研判,对蓟县北部高海拔和高阶地等区域开展旧石器考古重点调查。调查队新发现旧石器地点14处,采集石制品数百件,进一步丰富了天津地区旧石器时代文化内涵和既有认识。考古调查期间,在下营镇段庄村附近发现一处旧石器地点,共获石制品49件。本文即是对此地点发现的初步报告和分析研究。
二、地理位置、地貌与地层
(一)地理位置
段庄地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段庄村泃河东岸的Ⅱ、Ⅲ和Ⅳ级阶地上。西距泃河1千米,西北距段庄村1.4千米,东南距下营镇1.5千米。地理坐标为北纬40°11′59.1″,东经117°27′13.42″(图一)。
(二)地貌与地层
1.地貌
段庄地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北部,该地区属于天山—阴山—燕山纬向构造带。长期的海陆变迁,使北部地区褶皱隆起形成东西走向的燕山山脉,南部断裂下沉堆积成为平原,主断裂线方向也为东西走向。新生代新近纪末期的喜马拉雅运动以及后来的新构造运动,使该地区北部继续隆起上升,南部继续下沉堆积,形成本地点所在的地区北部高、南部低的地势[3]。
2.地层
泃河在地点西侧自北向南流过,形成河谷阶地的侵蚀地貌。Ⅰ级阶地缺失;Ⅱ、Ⅲ和Ⅳ级阶地为侵蚀阶地,下部为花岗岩基岩,上部为耕土层。石器皆出土于Ⅱ、Ⅲ和Ⅳ级阶地上部的耕土层中,无文化层堆积,其海拔分别为211米、228米和299米(图二)。
三、石器的分类与描述
此地点在Ⅱ、Ⅲ和Ⅳ级阶地共发现石器49件,包括石核、石片、断块和工具[4],具体分析如下。
(一)Ⅱ级阶地的石器分类与描述共发现石器21件,包括石核、石片、断块和工具(图版一,1)。
1.石核
共3件。根据台面的多少分为单台面和双台面石核。单台面2件。长54.1~75.2、平均长64.7毫米;宽41.9~58.6、平均宽50.3毫米;厚25.3~39.4、平均厚32.4毫米;重79.3~101.4、平均重90.4克。原料皆为石英砂岩,均为锤击法剥片。标本15TJDZⅡ∶17,长48、宽39.4、厚39.4毫米,重101.4克。形状呈正方体。自然台面,长45.5、宽42毫米,呈长方形,台面角71.5°。1个剥片面,6个剥片疤,*大的长27.2、宽19.5毫米(图三,2)。
双台面1件。标本15TJDZⅡ∶6,长60、宽60.8、厚35.3毫米,重170.7克。原料为砂岩。椭圆形砾石,锤击法剥片。A台面,自然台面,台面角106.2°。1个剥片面,1个剥片疤,长50、宽31.4毫米。B台面,自然台面,台面角101.2°。1个剥片面,3个剥片疤,*大的长14.6、宽20.5毫米(图三,5)。
整体来看,石核以砾石毛坯为主,片状较少。*大者为75.2毫米。原料为石英砂岩和砂岩,锤击法剥片。石核以单台面为主,双台面较少,且皆为自然台面,剥片面皆有1个,剥片率不高,可能跟原料的优劣有关。
2.石片
共3件。均为横向断片,分为近端和远端断片。
近端断片1件。标本15TJDZⅡ∶3,长48.7、宽60、厚13.8毫米,重42.2克。原料为石英砂岩。锤击石片。有脊台面。石片角为82.5°。打击点散漫,半锥体较平,无锥疤,同心波不清晰,放射线清晰。劈裂面左侧有1片小石片疤。背面均为石片疤,剥片方向为转向剥片。远端折断(图三,9)。
远端断片2件。长28.7~37、平均长32.9毫米;宽39.5~66.9、平均宽53.2毫米;厚13.2~18.6、平均厚15.9毫米;重14.2~35.5、平均重24.9克。原料为砂岩和角岩。标本15TJDZⅡ∶16,长28.7、宽39.5、厚13.2毫米,重14.2克。原料为角岩。劈裂面凸,同心波清晰,放射线不清晰。背面为节理面和石片疤,剥片方向为向心剥片(图三,8)。
1.单凹刃刮削器(15TJDZⅡ∶18)2.单台面石核(15TJDZⅡ∶17)3.单凸刃刮削器(15TJDZⅡ∶8)4.复刃刮削器(15TJDZⅡ∶10)5.双台面石核(15TJDZⅡ∶6)6.单直刃刮削器(15TJDZⅡ∶14)7.单尖刃刮削器(15TJDZⅡ∶15)
8.远端断片(15TJDZⅡ∶16)9.近端断片(15TJDZ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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