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湖北出土漢簡考釋(上)
2001年《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出版,爲學界提供了珍貴的研究資料。本章分五節,對湖北省江陵縣(今荊州市荊州區)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蓋廬》《遣策》《引書》《脉書》《算數書》等篇,在簡牘綴合、文字考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節 《二年律令》叢考
本節含《二年律令》考釋、綴合意見,共計16條。
1.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83
竹簡右上斷裂,原整理者仍能據殘餘筆劃辨識全句,當屬不易。*近復查圖版第125頁殘片的時候,發現第12個殘片可與83號簡上部拼合,涉及“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等字(圖一)。
需要指出的是,及、行兩字之間原釋文認爲有兩字,現在看來實際上只有一字,其左部筆劃略有殘脫,依筆勢可拼合爲:
與《二年律令》“老”字的以下諸形比較:是“老”字的可能性很大。而342、343號簡:
圖一 83+殘片
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異其子;今毋它子,欲令歸户入養,許之。
其中“及老年七十以上”與簡文在詞例上極爲接近。可見,字當釋作“老”。參考342、343號簡,本簡可以斷讀作:
公士、公士妻及老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若,或。“行年”一詞常見,指經歷的年歲或將到的年齡。如郭店簡《窮達以時》:“(呂望)行年七十而屠牛於朝歌。”《國語 晉語》“文公問元帥於趙衰”章:“文公問元帥於趙衰,對曰:‘郤縠可,行年五十矣,守學彌惇。’”《後漢書 朱輝傳》:“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機密,當以死報。”簡文“行年七十”指年有七十。秦漢律文對“老”有更細緻的劃分,不同的年齡稱呼不同,相應的權益也不同,主要有免老、睆老等幾種,如: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355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爲免老。356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爲睆老。357
老行年七十以上,是“受杖”之齡。
刑,在漢律中包含肉刑及死刑兩大類,都會給受刑者帶來不同程度上肢體方面的損傷。從《具律》看,漢初實行有爵者受刑减輕一等的制度,其中又分兩類,上造(第二等爵)以上爲一類,如82號簡記載:“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耐以爲鬼薪白粲。”另一類是第一等爵的公士及公士妻,此外還包含年滿七十歲以上,與不滿十七歲之人。
2. 告,告之不審,鞫之不直,故縱弗刑,若論而失之,及守將奴婢而亡之,篡遂縱之,及諸律令中曰同法、同罪,其所107
按:“及諸律令中曰”後,原簡還有一字,作,應是“與”字,釋文缺漏,應據補。
3. 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出會之。其以亡爲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
按:釋文“薪”,原簡分別作,本是“新”字。《二年律令》釋文他處“薪”字如(48號簡)、(108號簡),皆從“艸”。從體例上考慮,此處釋文應作“新(薪)”。
4. 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盡除其罪141
按:同是,本簡釋文作“三十”,377號簡釋文作“卅”;同是廿,78號簡釋文作“二十”aa ,79號簡釋文作“廿”。體例前後不一。
學界在整理出土文獻的時候,對這類數值字,有較爲一致的處理辦法:先隸定爲本字,然後在括號中注明數值。 如 (上博二《容城氏》42號簡),釋文作“丗=(三十)”,又如 (郭店簡《唐虞之道》26號簡),釋文作“丗(三十)”; (郭店簡《唐虞之道》25號簡),釋文作“廿(二十)”。
因此,本簡字可釋寫作“丗”或“丗(三十)”,78、79、377號簡諸字采用類似的辦法處理。
5. 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能産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拜)爵者,皆購之如律。所捕、斬雖後會□□148
圖二 j148+殘15(綴合部分截圖)
圖三 j148+殘15
本簡中部有多字殘損,整理者據殘存筆畫書寫釋文。我們發現原圖版第125頁殘片15可見“人,(拜)爵一級。其斬”七字,涉及148號簡第21~27字。殘片可與148號簡原圖版相應部分拼合(圖二、圖三)。
6. 及詐僞,皆以取購賞者坐臧(贓)爲盜。155
按:釋文“詐”,原簡作。《二年律令》14號簡有此字,釋文作“(詐)”,此處釋文也應作“(詐)”。
7. 發傳□□□□,度其行不能至者 229
按:釋文“傳”,原簡作。同篇230號簡“傳”字作、,兩相比較,此確爲“傳”字殘文。
“發傳”後第一字,圖版作,與同篇“所”字作(251號簡)、(260號簡)比較,頗疑此字爲“所”字殘文。“發傳所”一詞見於同篇230號簡“非當發傳所也”。
8.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郵吏居界過書,273
按:“一日一夜行二百里”後原簡還有一字,作,應是“行”字,原釋文缺漏,今據補,字屬下讀。
9.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封毀,□縣□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275
按:“劾印”前一字圖版作,與同篇“輒”字作(211號簡)、(247號簡)相比,頗疑爲“輒”字殘文。
此條簡文大概是說,文書在縣際傳遞,及以郵傳,封印受到損害,鄰縣人一接到文書就要審查並更换封印,且在檄文中說明情况。
10.民宅園户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331
按:釋文“命”,圖版作,與“命”字差別很大,同篇123號簡“命”字作、153號簡作可證。此應是“合”字。“田合籍”含義待考。
11. 本條討論涉及373、374、381號簡,現將其原釋文抄錄於下:
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373
長爵爲下爵、毋爵□□□□□374
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381
首先從381號簡說起。該簡原圖版右下殘缺,近7個字僅存左半筆畫,整理者據殘筆作“後,乃以棄妻子男”,應當是正確的。不過這7個字並非殘缺了,而是與其他的簡拼接在一起了。這就要需要說到374號簡。原圖版中該簡已經裂開,仔細比對裂開的兩部分,其實有不一緻的地方。上部“長爵爲下爵毋爵”諸字尚完好,接下來右部斷裂的地方有3字可辨識,爲“死事者”,而相對的左部很明顯應該釋爲“棄妻子”。可見,現有組成374號簡的兩部分並非同屬一支簡:左下的筆畫以及空白處應爲一部分,右部的殘片爲另一部分。我們將374號簡左下的筆畫與381號簡殘存碎片比較,發現能够拼合“爲後,乃以棄妻子男”等8字。並且由於381號簡上部存在第一道編繩,而374號簡右下空白還殘留第二、三道編繩,我們有理由認爲381號簡與374號簡拼合所得爲一支比較完整的簡,其釋文可以直接寫作: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
對於381號簡的歸屬問題,原整理者並沒有將其直接在380號簡後,而是單列一條,現在看來這種處理是值得商榷的。381號簡下部爲空白,可判斷爲一個編聯組的末簡。分析《置後律》諸簡文意,380號簡提及“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後妻”“棄妻”在同時有子男的情況下,“後妻子男”有優先的代户權。而381號簡緊接著便退一步講在後妻沒有子男的情况下,“棄妻子男”才有資格代户。所以我們認爲381號簡應該緊接在380號簡之後,與379、380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編聯組: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産379子代户。同産子代户,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380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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