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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出秦汉简帛丛考/武汉大学简帛丛书
0.00     定价 ¥ 12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30697776
  • 作      者:
    作者:何有祖|责编:王光明//郝莎莎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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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帛文献大量发现,为文本整理研究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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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過去二三十年,大量反映中國秦漢時期社會制度、文化的珍貴簡帛文獻的出土與及時公佈,極大充實了秦漢史、文獻研究的資料庫。這些新材料在早期解讀中由於缺乏足夠的文獻、文例參考,在文字釋讀、簡冊綴合、歷史內涵發掘等方面存在頗多可改進之處,影響學界對其文本內在信息的充分利用。《新出秦漢簡帛叢考》收集了作者十多年來在秦漢簡帛文本解讀方面的多篇文章,以文字考釋、簡牘綴合為主,利用比較研究方法和多重證據法,廣泛採用考古資料、傳世文獻,堅持實證原則,細緻辨析文字,考證詞例、文例,探討文本內在資訊,為後續更深入研究提供了學術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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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秦汉简帛文献大量发现,为文本整理研究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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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湖北出土漢簡考釋(上)
  2001年《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出版,爲學界提供了珍貴的研究資料。本章分五節,對湖北省江陵縣(今荊州市荊州區)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蓋廬》《遣策》《引書》《脉書》《算數書》等篇,在簡牘綴合、文字考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節 《二年律令》叢考
  本節含《二年律令》考釋、綴合意見,共計16條。
  1.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83
  竹簡右上斷裂,原整理者仍能據殘餘筆劃辨識全句,當屬不易。*近復查圖版第125頁殘片的時候,發現第12個殘片可與83號簡上部拼合,涉及“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等字(圖一)。
  需要指出的是,及、行兩字之間原釋文認爲有兩字,現在看來實際上只有一字,其左部筆劃略有殘脫,依筆勢可拼合爲:
  與《二年律令》“老”字的以下諸形比較:是“老”字的可能性很大。而342、343號簡:
  圖一 83+殘片
  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異其子;今毋它子,欲令歸户入養,許之。
  其中“及老年七十以上”與簡文在詞例上極爲接近。可見,字當釋作“老”。參考342、343號簡,本簡可以斷讀作:
  公士、公士妻及老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若,或。“行年”一詞常見,指經歷的年歲或將到的年齡。如郭店簡《窮達以時》:“(呂望)行年七十而屠牛於朝歌。”《國語 晉語》“文公問元帥於趙衰”章:“文公問元帥於趙衰,對曰:‘郤縠可,行年五十矣,守學彌惇。’”《後漢書 朱輝傳》:“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機密,當以死報。”簡文“行年七十”指年有七十。秦漢律文對“老”有更細緻的劃分,不同的年齡稱呼不同,相應的權益也不同,主要有免老、睆老等幾種,如: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355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爲免老。356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爲睆老。357
  老行年七十以上,是“受杖”之齡。
  刑,在漢律中包含肉刑及死刑兩大類,都會給受刑者帶來不同程度上肢體方面的損傷。從《具律》看,漢初實行有爵者受刑减輕一等的制度,其中又分兩類,上造(第二等爵)以上爲一類,如82號簡記載:“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耐以爲鬼薪白粲。”另一類是第一等爵的公士及公士妻,此外還包含年滿七十歲以上,與不滿十七歲之人。
  2. 告,告之不審,鞫之不直,故縱弗刑,若論而失之,及守將奴婢而亡之,篡遂縱之,及諸律令中曰同法、同罪,其所107
  按:“及諸律令中曰”後,原簡還有一字,作,應是“與”字,釋文缺漏,應據補。
  3. 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出會之。其以亡爲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
  按:釋文“薪”,原簡分別作,本是“新”字。《二年律令》釋文他處“薪”字如(48號簡)、(108號簡),皆從“艸”。從體例上考慮,此處釋文應作“新(薪)”。
  4. 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盡除其罪141
  按:同是,本簡釋文作“三十”,377號簡釋文作“卅”;同是廿,78號簡釋文作“二十”aa ,79號簡釋文作“廿”。體例前後不一。
  學界在整理出土文獻的時候,對這類數值字,有較爲一致的處理辦法:先隸定爲本字,然後在括號中注明數值。 如 (上博二《容城氏》42號簡),釋文作“丗=(三十)”,又如 (郭店簡《唐虞之道》26號簡),釋文作“丗(三十)”; (郭店簡《唐虞之道》25號簡),釋文作“廿(二十)”。
  因此,本簡字可釋寫作“丗”或“丗(三十)”,78、79、377號簡諸字采用類似的辦法處理。
  5. 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能産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拜)爵者,皆購之如律。所捕、斬雖後會□□148
  圖二 j148+殘15(綴合部分截圖)
  圖三 j148+殘15
  本簡中部有多字殘損,整理者據殘存筆畫書寫釋文。我們發現原圖版第125頁殘片15可見“人,(拜)爵一級。其斬”七字,涉及148號簡第21~27字。殘片可與148號簡原圖版相應部分拼合(圖二、圖三)。
  6. 及詐僞,皆以取購賞者坐臧(贓)爲盜。155
  按:釋文“詐”,原簡作。《二年律令》14號簡有此字,釋文作“(詐)”,此處釋文也應作“(詐)”。
  7. 發傳□□□□,度其行不能至者 229
  按:釋文“傳”,原簡作。同篇230號簡“傳”字作、,兩相比較,此確爲“傳”字殘文。
  “發傳”後第一字,圖版作,與同篇“所”字作(251號簡)、(260號簡)比較,頗疑此字爲“所”字殘文。“發傳所”一詞見於同篇230號簡“非當發傳所也”。
  8.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郵吏居界過書,273
  按:“一日一夜行二百里”後原簡還有一字,作,應是“行”字,原釋文缺漏,今據補,字屬下讀。
  9.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封毀,□縣□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275
  按:“劾印”前一字圖版作,與同篇“輒”字作(211號簡)、(247號簡)相比,頗疑爲“輒”字殘文。
  此條簡文大概是說,文書在縣際傳遞,及以郵傳,封印受到損害,鄰縣人一接到文書就要審查並更换封印,且在檄文中說明情况。
  10.民宅園户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331
  按:釋文“命”,圖版作,與“命”字差別很大,同篇123號簡“命”字作、153號簡作可證。此應是“合”字。“田合籍”含義待考。
  11. 本條討論涉及373、374、381號簡,現將其原釋文抄錄於下:
  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373
  長爵爲下爵、毋爵□□□□□374
  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381
  首先從381號簡說起。該簡原圖版右下殘缺,近7個字僅存左半筆畫,整理者據殘筆作“後,乃以棄妻子男”,應當是正確的。不過這7個字並非殘缺了,而是與其他的簡拼接在一起了。這就要需要說到374號簡。原圖版中該簡已經裂開,仔細比對裂開的兩部分,其實有不一緻的地方。上部“長爵爲下爵毋爵”諸字尚完好,接下來右部斷裂的地方有3字可辨識,爲“死事者”,而相對的左部很明顯應該釋爲“棄妻子”。可見,現有組成374號簡的兩部分並非同屬一支簡:左下的筆畫以及空白處應爲一部分,右部的殘片爲另一部分。我們將374號簡左下的筆畫與381號簡殘存碎片比較,發現能够拼合“爲後,乃以棄妻子男”等8字。並且由於381號簡上部存在第一道編繩,而374號簡右下空白還殘留第二、三道編繩,我們有理由認爲381號簡與374號簡拼合所得爲一支比較完整的簡,其釋文可以直接寫作: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
  對於381號簡的歸屬問題,原整理者並沒有將其直接在380號簡後,而是單列一條,現在看來這種處理是值得商榷的。381號簡下部爲空白,可判斷爲一個編聯組的末簡。分析《置後律》諸簡文意,380號簡提及“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後妻”“棄妻”在同時有子男的情況下,“後妻子男”有優先的代户權。而381號簡緊接著便退一步講在後妻沒有子男的情况下,“棄妻子男”才有資格代户。所以我們認爲381號簡應該緊接在380號簡之後,與379、380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編聯組: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産379子代户。同産子代户,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380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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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錄
前言 (i)
第一章 湖北出土漢簡考釋(上) (1)
第一節 《二年律令》叢考 (1)
第二節 釋《二年律令 田律》“利津” (13)
第三節 《二年律令 津關令》考釋 (19)
第四節 《奏讞書》124~128號簡考釋 (35)
第五節 《蓋廬》等篇叢考 (44)
第二章 湖北出土漢簡考釋(下) (58)
第一節 荊州高臺M46西漢木牘考釋 (58)
第二節 云夢睡虎地M77漢簡考釋 (66)
第三節 隨州孔家坡漢簡考釋 (68)
第三章 湖南出土秦漢簡帛考釋 (75)
第一節 湖南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秦二世元年牘釋讀 (75)
第二節 從兔子山九號井第3 2號牘看秦漢“棄市”刑 (82)
第三節 馬王堆帛書《春秋事語》考釋 (95)
第四節 《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考釋 (99)
第四章 甘肅出土漢簡考釋 (103)
第一節 《肩水金關漢簡(叁)》簡牘綴合、考釋 (103)
第二節 《肩水金關漢簡(肆)》簡牘綴合、考釋 (108)
第三節 《居延漢簡(壹)》簡牘綴合、考釋 (114)
第五章 廣州市、安徽天長出土漢簡牘考釋 (118)
第一節 廣州市南越國宮署遺址西漢木簡考釋 (118)
第二節 安徽天長紀莊漢牘考釋 (122)
第六章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藏秦簡考釋 (131)
第一節 嶽麓簡《奏讞書》《爲吏治官及黔首》考釋 (131)
第二節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考釋 (137)
第七章 北京大學藏秦漢簡牘考釋 (141)
第一節 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泰原有死者》《教女》等篇考釋 (141)
第二節 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木牘考釋 (151)
第三節 北京大學藏漢簡《妄稽》考釋 (153)
本書所收成果出處 (156)
參考文獻 (159)
後記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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