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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上海鲁迅研究(鲁迅与左翼文物总第95辑)
0.00     定价 ¥ 8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52040180
  • 作      者:
    编者:上海鲁迅纪念馆|责编:章斯睿
  • 出 版 社 :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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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上海鲁迅纪念馆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是1949年后第一个人物性纪念馆,也是1949年成立后第一个名人纪念馆,同时管理鲁迅墓,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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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上海鲁迅纪念馆定期刊物。本辑为纪念鲁迅与左翼文学运动,特设“鲁迅与左翼文物”专栏,邀请海内外学者撰写相关论文,探讨诸如丁玲等左翼文人遗存的文物、手稿等具有的学术价值。本辑还包括常规专栏 “鲁海漫谈” “鲁迅同时代人研究”“鲁迅生平创作研究”“海外鲁研究”等,均是对史料的重新梳理,运用现代视角进行解读,论出新意,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目前国内外最新最前沿的国内外鲁迅研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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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鲁迅在大陆新村的顶费和房租

 

吴仲凯

 

一、 何为“顶费”

“顶费”是什么?《鲁迅全集》中给“顶费”的注释是:“旧时上海租屋,须向原住户付一笔作为让渡金的酬金,称顶费,但仍需租金。”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够准确的,“让渡金”是指什么的让渡金?而“原住户”又是指什么呢?其实“顶费”本来是装修、布置的让渡金,是新租客付给原租客的,随着时间的变化,成为一种巧设名目的收费陋习。

1936年中华书局的出版的《上海指南》中就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原房客愿将其业已装备布置之房屋,转租他人,谓之出顶。即由承租人出以相当代偿,而承受原有之装修与布置,谓之承顶,或谓之顶租。承顶以后之房租仍按月直接付予经租账房。”


简单地说:大房东的房产,原租客搬出,新租客搬来,新老租客间本不该发生费用,因为房子是大房东的,无论谁租都只需要给大房东租金即可。但如果原租客装修了房子,布置了家装,搬走时既不想撤掉,又不想平白地让新租客得到,要新租客付出点代价,这就是“顶费”。而这种租借方式称为“承顶”。

无独有偶,早在1934年一则批评上海房租太高,呼吁减租的文章《谈减租运动》也提到“顶费”:“房价略低而最近不会翻造的老房子,中间一定夹着原住老房客的一层大剥削。那除了几盏电灯而外别无所有之所谓‘装修’,竟有开口要五百,八百元之‘顶费’的。”短短的两句话也印证了“顶费”是“老租客”对“新租客”收取的“装修”费用。而且这完全是新老租客之间产生的费用,和大房东是没有关系的。从中也可以总结出交“顶费”的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新老租客的交替;二是老租客要留有装修布置;三是老租客要向新租客索取这笔费用。


只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本该只按装修布置要价的“顶费”逐渐注起了水来。从上面的那篇《谈减租运动》中也可以看到,到了1934年,只有几盏电灯的“装修”也敢收高额的“顶费”了。早在1927年,上海市政府就曾批“顶费”为任意索取、巧取豪夺的恶习,并发布训令予以查禁:“查上海地产业主及经租人等对于房客,或本系房客对于转租者,于赁屋定约时,私立小租挖费及顶费等名目,任意需索,无异巧取豪夺,亟应查禁,蠲chu恶习。兹经第二十四次市政会议议决,一律革除。”不过这种查禁显然并没有起效。直到1942年法租界还在查禁:“于租屋时或顶让时,出顶全部或一部分家具,其所订定或收取之顶费,显然超过家具或装修物之市价者,视为变相之小租。”⑤到了1945年,又查禁用金条来支付“顶费”的现象:“对于本市公寓房屋,勒索巨额顶费或金条者,均属法令所禁。”超额“顶费”俨然已经成为一种老租客的敛财手段了。


不过,尽管“顶费”的实际价值日益虚化——要有新老租客的交替;需老租客要向新租客索取,这两个条件依旧是需要的。那么有没有可以避免这两种条件的租房方式呢?

有。1936年版《上海指南》的“居住须知”一条内就把上海的租房分为三种:“租借房屋”“承顶房屋”“分租房屋”。“承顶房屋”如前所述是发生“顶费”的,“租借房屋”和“分租房屋”两种就不需要顶费。图1《上海指南》中的三种租房模式“租借房屋”一条摘录如下:“有由私人建筑者,有由银行建筑者,有由庙会建筑,有由地产公司建筑者,例多另设经租账房,专理其事。租客可径与接洽,不必找房东。租金按月预付,如遇某地新屋落成,租客可先向经租账房预定,除付定银外(正式搬入时,即作为租金),正式迁入时,并需另付押租及开门费等。押租性同保证金,数约为租金一月或两月……此押金由经租账房出具收据与承租人,将来退租时可以发还,但不计息。至开门费则性同赏钱……尚有所谓小租者,则为一种无理需索。”


上文说得很清楚,这种房子的建造者就是大房东,由私人、银行、庙会、地产公司营建,多设经租账房,承租人不需要与房东和前租客打交道,可自行接洽,甚至可以预定。不和前租客打交道自然也就无需付给前租客“顶费”,同时这也就意味着,新租户租借时,这房子是应该是空屋或者新屋状态,无人在租。

同样的,“分租房屋”是“以已所租住房屋之一部转租于人谓之分租。上项分租人谓之二房东,分承租人谓之三房客”。大房东租房给原租客,原租客又分租一部分房间给新租客。对于新租客来说,他和大房东并无直接关系,原租客反而是他的房东,也就称其为“二房东”。这样,新房客和二房东之间没有交替关系,也不需顶费,且新房客的“电灯自来水及房捐等,均应包括在租金之内”,是很便宜的。


二、 鲁迅在大陆新村的顶费

关于鲁迅租住大陆新村9号,过去的研究大都倾向于也是有“顶费”的,所根据的有两点,一是鲁迅在景云里和拉摩斯公寓都付过“顶费”,二是根据1933年3月21日鲁迅搬入新居前日记里的这段话:“决定居于大陆新村,付房钱四十五两,付煤气押柜泉廿,付水道押柜泉四十。”认为这里面提到的“房钱四十五两”即是顶费。主要的分歧是这“四十五两”的“两”究竟是指什么单位。王锡荣认为这四十五两指的是黄金的两数,即“四根大金条,每条十两(十六两制),五根小金条,每条一两……按当时币制换算,大约一根小金条可以兑换30块大洋,这样45两就相当于1350块大洋”。施晓燕则认为这四十五两并非黄金,且根据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谈到的“每两作一元四角算”,计算出四十五两为六十三元。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鲁迅在景云里付过“顶费”。在1931年的《鲁迅日记》里可以查到这样的一句话:“晚蒋径三来,并交王育和信及旧寓顶费五十五元。”这里的旧寓全集里注为景云里23号,1928年9月鲁迅迁离后,由王育和、柔石等迁入。这次是由王育和交给鲁迅顶费。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王育和给鲁迅交“顶费”来推断鲁迅一定也向别人交过“顶费”呢?并不能。因为如前所述,“顶费”并非租房时一定要收的费用,有很多种情况是可以不交的,比如前租客未曾留下装修布置,或前租户根本未曾索取,或是通过“租借房屋”租的空房。以王育和给鲁迅的“顶费”的事实来看,只能说明鲁迅在搬家后留过一些“装修布置”给搬入的柔石和王育和。至于王育和为何在搬入两年多后才给鲁迅“顶费”,不可考,或许是鲁迅一直不曾要过,王育和觉得不好意思也未可知。


再说回大陆新村,鲁迅在租借大陆新村时是否有可能不需要顶费呢?答案自然也是可能的。鲁迅在大陆新村9号租下的并非几间房间而是整栋楼,显然是不符合“分租房屋”的,但“租借房屋”的情况是符合的。


大陆新村是大陆银行直接设计建设并进行租赁的。在1931年9月17日的《申报》中刊登有大陆银行上海信托部经租处广告,其中就有大陆新村,并写明:“以上房屋租售均可,如合意者请至南京三五八号本部面洽可也。”理论上只要之前没有原房客,不与原房客发生转租关系,没有中间环节,就不需要缴纳顶费。而大陆新村建设较新,或因房租并不低廉,茅盾回忆至鲁迅搬入后“尚有空房”,鲁迅要找到一栋没有原房客的空房子应该是容易的。因此鲁迅在大陆新村的房子不需要顶费的可能很大,鲁迅可以直接托内山书店与大陆银行面洽。


那么不是“顶费”,鲁迅日记中的这“房钱四十五两”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可能是定银。

首先是这个“两”字,可能并非指的是黄金,而是银两。1934年的《申报》就说:“租新建的房子,十九是照银子计算,至少也是三十五两以上,一押一租一装修,非二三百元就不能问津。”说明在当时以银子算房钱,用“两”而不用“元”是一种习惯。而四十五两银子是多少呢?以租房的1933年来说,是大洋六十三元,即“银四十五两、合洋六十三元”。这和施晓燕的考证是一致的。


依《上海指南》所述,“租借房屋”虽是不需“顶费”的,但尚需要“定银”(正式搬入时,即作为租金)、“押租”(保证金,退租时发还)、“开门费”(赏钱)、“小租”。这其中的“押租”“开门费”和“小租”与“顶费”相同是当时上海租房界巧设名目的杂费,是榨取新房客钱财的陋习,在《申报》中记述颇多,甚至有“至若押租,小租,挖费,小费等陋规,皆在禁止之列”一说。且此等杂费名目混杂,也有统称为“小租”或“押租”的,如1934年《申报》登“收取巨额小租,或美其名曰押租”。那么这些杂费收不收呢?可能并不收。在之前提到的大陆新村的招租广告里,租价一栏是这样写的:“租价低廉,小租不收。”虽无具体价格,但明确不收小租,可见是比较开明的。

此外还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房钱四十五两”并非押租。按《上海指南》所说,押租既是一种“押”,在退租时是可以退的,和鲁迅日记中所记的水煤的“押柜”是一样。那么这些“押”理应在1936年退租时退还。按许广平的回忆,大陆新村的房子是内山完造经手,以书店职员的宿舍名义租下的,房租、水、电、煤气也都由内山代办。在上海鲁迅纪念馆也确实藏有许广平捐赠的,由内山书店开具的一些票据,内容是1936年7月至12月,即鲁迅去世前后约半年间里,鲁迅家经由内山书店代办的财务账。这些账的部分抬头有“周树人”或“周”字样,时间连续。其中就有1936年12月16日闸北水电公司押柜的退款62.13元,与鲁迅日记中煤气和水道的押柜钱数大致相符,但并没有押租之类的退款。

那么这“房钱四十五两”就可能是“定银”了。退房时是不退“定银”的,且照《上海指南》所说,定银在正式搬入时,即作为房租。换句话说,定银其实就是预付的房租,如果这“房钱四十五两”是定银,那么大陆新村的房租也就应该是“四十五两”。


三、 鲁迅在大陆新村的房租

鲁迅在日记里并没有提到大陆新村的房租具体多少,但在上述内山书店的票据中,却提到了“房钱”,且是1936年8月到11月的“房钱”。节录如下表:表11936年内山书店开具票据中的房钱

月日摘要代金8/3房钱619/3房钱6110/5房钱6111/6房钱(十一月分)61表1中钱的单位皆为大写的S中间加两竖杠,这种单位在12月的票据上标注为“中国国币”,与另一种标注为“日本金”的单位相区别,考虑到至1935年底开始,国民政府为防止白银外流,停用银币,以法币为法定货币,所以此处指的是法币。法币在发行初期和银元的比值是1∶1。代金是日语,是内山书店代为预付的钱,值得注意的是11月6日的一条写明了这次“房钱”是11月的,或许和钱的单位一样,是鲁迅去世后特地标注给许广平看的。从这些票据可以看出“房钱”是每月月初缴纳的,且相当于每月为六十一银元,显然可以推断“房钱”就是每月的房租。12月房租停付,且水电公司退还押金也符合逻辑。票据中的房钱六十一元和鲁迅日记中的“房钱四十五两”(六十三元)正好相仿,同时参照茅盾的回忆,鲁迅曾亲口对他说大陆新村的房租是“每月六十元”,两者大致相符,与之前考证的“定银”六十三元也大致相仿,所以房租在六十元左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综上所述,鲁迅在大陆新村可能并不需支付顶费,每月的房租约为银元六十元左右。不过民国时期的房租变化极大,会随战事高涨,或随减租运动减低,如有波动是否会对鲁迅家产生影响,尚未找到足够切实的证据,也未发现更早的内山书店与鲁迅的往来票据,大陆新村的房租是否一直是六十元左右还有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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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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