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种曰:自由者,日耳曼森林中之出产物也。欧美之人之言伦理学者,其对社会之伦理一章,第一曰:重生命;第二曰:重自由。又从而为之说曰:自由之与生命二者不可须臾相离,故自由与生命之关系比之财产与生命之关系尤为重要。欧美之人视自由也,若是其切要而宝贵也。顾吾中国之文明开化,既历五千年,而中国人至今犹茫然不知自由是何意味。其轻薄者则如罗兰夫人所云,借自由之名,以为罪恶。其谨厚者乃鳃鳃然防自由之有流弊,相戒不敢复道,甚有诋自由之说为异端,诋唱道自由之人为妖人。而世之所谓达人名士者,其论自由也,亦仅以自由当有界而不可以无限一语为说。夫是则何足以尽自由之意味也。
弥勒约翰曰:有有界限之自由,有无界限之自由。无界限之自由,为世人之所必需宝有,而不可压制、不可放弃者,厥有三项:
第一项日思想自由。任在一地,任处一事,人人皆有思想自由之权。或于学问,或于道德,或于宗教,以各各不同之自由思想,择别去取之。人之会心不同,而各有其一己之绝对自由主意焉,不可强同也。言论及著作之自由,则与思想自由稍异。因思想自由与人无关涉,而言论及著作之自由,与他人有关涉也。然言论及著述者,皆所以发布其思想于外界也,故亦当得同等之自由。
第二项日择业自由。各人随其性情之所近,以择职业。如己所志,而择一业,他人不能相阻。苟我之所为,果无害于世人,虽世人谓我愚顽,谓我刁诡,谓我错误,固无伤也。
第三项日结会自由。今世文明之国,莫不有无数之公会私会焉。会也者,国民团结之精神也,事业扩张之起点也。凡是人类必须有结会之完全自由权。苟结一会,而于公理不背,于世人无害,则他人固不得用势力以禁止之。
任一社会,任一人民,皆须有此三项自由权,且此三自由权,当绝对而无所限制自由者。依己之则,图己之益,我不侵犯他人,他人亦不得侵犯我也。人既各有身体,各有心理,各有志气,必各有法则焉,以图其身体、心理、志气之发达安宁,固不任受他人之干涉压制也。
以上三项,皆无界限之自由也。自由权之必不可无界限者,日行为自由。
苟人人有完全之完全自由,而无所防制,同群之人亦不立德制及形制以限之,则其为害于此世也必甚。夫行为自由之不能如思想、择业、结会之自由之无界限,实天下之公言也。其界限惟何?曰:不犯害他人。
思想之自由,固不可压制也。人之思想当尚未发布之先,夫孰得而知之?故徒有思想之自由,无议论及著述之自由,则其思想自由为无效。专制政府之所压制,文明人民之所竞争,皆议论及著述之自由而已。
文明之国家必奖励人民之议论著作,而不加以一毫之压制。人民之议论及著述既勃兴,则其国家之兴也勃焉。专制之政府必压制人民之议论及著作,养成其人民尽有卑屈奴隶之资格,噤口结舌,不敢议论,垂首丧气,不敢著作。是不待敌国异种之来侵袭,而其国为已亡,其国人为已死矣。
弥勒约翰曰:一人之论,固若渺乎小哉,然无谓其小也。天下最大之势力,莫如舆论,然舆论固可以一人之力唤起之。人各有志,持论各不同。阻抑一人之论,其害似仅在一人,然其害实广及与众人,不可不察也。盖人间之事业,全由议论而来。苟其国之政府,禁制一人之论,其效常至人皆莫敢发言。如是,则其国之事业不兴,政俗守旧,日趋败坏,是致弱之道也。任何一人之言论,皆不可禁制。使其人之言而果是耶,是阻遏天下之公理,不欲世人之矫时正俗也。使其人之言而果非耶,则非者亦未尝不与世有益。盖世间之真理,每因有伪误者反映而后益明。谬误者,产出真理之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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