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按《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进行编纂。
二、以福建省现行行政区划为记述的区域范围(未含金门、马祖)。
三、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除引文外,用第三人称记述。
四、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纪年,标示朝代、年号、年份,括注公元纪年;1949年10月1日起,用公元纪年。
五、各个时期的政权机构、职务、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注今地名,乡(镇)、村(居)地名前冠以市、县(市、区)名。
六、除引文外的人名,直书姓名,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在其姓名前说明。
七、各种机构、会议、文件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如多次出现需用简称的,在首次出现时括注简称。
八、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新华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全书保持中文译名一致。
九、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十、图、照、表突出存史价值,样式统一。
十一、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如使用其他数据,则说明其来源。
十二、采用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引文、辅文和需要注释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于页末注释,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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