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制的基本理论
规制的历史颇为久远,相比丰富的规制实践,早期的规制理论散见于微观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中,直到20世纪70年代一些学者采用标准的经济学供求分析方法来研究规制,规制经济学才逐步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纵观规制经济理论的发展、变迁脉络,我们可根据研究假设、研究重心、研究范式的变换将其分为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四个理论流派。
第一节市场失灵
以往研究表明,市场失灵是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的逻辑起点之一。市场失灵相关理论不仅是政府规制的主要依据,也是政府规制理论的基本内容。
理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市场失灵是难以避免的。“市场失灵”这一概念*早是由庇古(Arthur Cecil Pigou)提出来的,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内在的功能性缺陷和外在的条件性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它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完全竞争市场所假定的条件得不到满足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不足从而缺乏效率的表现;广义的市场失灵还包括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波动以及按市场分配原则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与政府规制有关的主要是狭义的市场失灵,表现在自然垄断、外部性与公共物品、非对称信息以及非价值物品等问题调节上的运作不灵。
一、自然垄断
完全竞争是创立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基础假设,然而市场本身存在一种悖论:市场制度的基础被市场制度的结果所动摇。完全竞争作为一种初始导入的竞争状态,随着竞争的进行,追求自利的厂商必然会想方设法地在竞争中追求有利地位,并通过吞并、兼并和合并等资源重组过程继续巩固这种有利地位,*终为数不多的几家厂商在完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扩大自身规模,而市场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不完全竞争状态,在极端情况下形成单一厂家的市场垄断格局。可见,市场竞争本身就具有走向垄断的趋势,尤其是在规模经济意义显著的行业,这种趋势更为明显。
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存在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及成本劣加性,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提供多种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公司的概率很高。
自然垄断导致的后果是垄断厂商通过操纵物价来牟取暴利,使市场均衡作用失灵,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过高的价格和过低的产出是伴随自然垄断而来的非效率性标志。独占、寡头垄断这些情形都会引起社会效率损失。
二、外部性与公共物品
外部性是指当经济主体将成本强加于或将利益带给没有和他们进行交易的一方时所产生的市场失灵。前者指负外部性,后者指正外部性,正外部性的极端例子就是公共物品。外部性的存在使个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个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之间出现差异,从而导致市场在配置资源时产生偏差。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指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指任何人在消费某个商品的同时并不能排除他人消费同样的商品。因此,如果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则无法排除“搭便车”现象,即使在技术上排斥他人消费是可行的,但从效率角度而言也是不可取的。这就决定了由竞争性的营利主体提供的公共物品必然是短缺的,必须借助非市场力量来保证供应的充足。
三、非对称信息
非对称信息是指交易双方对所交易的对象拥有不对等的信息,交易对象的提供者往往比另一方掌握更多和更充分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前者出于追逐利润*大化的目的往往使得后者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优状态。
施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认为,非对称信息形成与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私人信息和搜寻成本两方面。一般而言,消费者并不具备关于各个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特征等的充分知识,即使可以获得这些知识,但由于获取知识的成本高昂或成本与收益不相称,消费者不可能获得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足够信息,这种非对称信息就会导致生产或消费的非效率行为。对于企业来说,提供这些信息的成本又是极低的,并不构成企业的成本压力。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这一基本的经济伦理考虑,政府显然有必要对有关信息的披露加以强制性规制。
四、非价值物品
由于某些普遍被接受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作用,当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产生矛盾时,市场无法自行解决这类冲突,往往出现用某些外部实体的选择取代个人选择的情况,如毒品和核武器,在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下也可以实现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但这却并非为社会所希望。相反,社会希望全面限制或禁止此类物品的生产和销售,这类物品通常被称为“非价值物品”。
对此类物品进行规制,除了出于人们可能不具有决策所需的有关重要信息,或者其决策过程没有遵守正常的理性标准等考虑外,还出于对外部性或公共物品的某些考虑,如降低无意伤害和节约公共开支等。
第二节基本理论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该理论隐含着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发生无效率或不公平现象,出现市场失灵。政府规制是政府应对社会或公众对效率和公平的要求而做出的无成本、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
一方面,政府被假设为“道德人”,政府规制的目的是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增进社会福利,并假定规制者专一、无私地追求这一目标。另一方面,政府被假设为“理性人”,具备完全理性和完备信息,因而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一定的理性计算,使这一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优原则,能够实现社会福利的*大化,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完善。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脱胎并得益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是一种对规制的规范分析框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以正统的理论在规制经济学中居于统治地位。随着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兴起,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局限性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例如,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提出了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问题,以及以福利经济学和市场失灵为基础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仅把规制看作一种外生变量进行分析,显然缺乏这样一种机制:它无法解释究竟是什么使公共利益转化为立法行动的。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在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提出质疑和批判的基础上,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规制的目标取向及规制的政治决策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强调规制不仅仅是经济过程,更重要的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
西方经济学家在考察规制在美国的发展时发现,规制并不必然与市场失灵呈正相关,并不必然体现为公共利益的实现,经验规律显示规制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发展。
1971年,施蒂格勒在其论文《经济规制论》中开创性地使用标准的经济供求分析方法来解释政府规制为何产生的问题,确立了一个以工商企业或消费者为需求方、以政府为供给方的供求分析框架,首次建立了政府规制的创租模型,提出政府规制的立法机关或政府规制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其中心论点是,规制是产业争取来的,而其设计和实施都是为了使该产业获得更大利益。其基本假设是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理性人”,都是自我利益*大化者,集团内存在阻碍集体选择的“搭便车者”。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假设政府是“经济人”,其规制目标是实现自身福利的*大化,并将规制作为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置于经济学标准的供求分析框架下。利益集团为保护他们的利益而要求规制,自利的政治家或规制机构为创租或抽租提供规制,二者的交互影响是规制的动因。政府规制与其说是为了公共利益,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政治家或规制机构创租或抽租的结果。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
该理论区别于传统规制理论的革命性突破在于:第一,修正了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信息完全与信息对称的假设,将规制问题置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分析的框架下;第二,打开了规制机构这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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