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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动力机制与制度路径
0.00     定价 ¥ 9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30768018
  • 作      者:
    作者:罗红艳//唐玉香//吴丹|责编:崔文燕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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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运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离岗创业政策在应用型高校的执行效果和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与分析,以动力机制分析模型与框架为依据进行问卷编制,通过对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不足进行归因分析,探究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不足的深层根源,探索激发教师离岗创业的动力机制,通过内外联动动力激发,解决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不足的问题。此外,本书考察了美国、英国创业型大学和德国应用技术型大学在学者企业家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服务组织建设以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在制度设计上的价值选择、改革思路以及具体路径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可供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问题的研究者、相关决策者,以及有离岗创业意愿的高校教师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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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章过程与结构: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历史演进与理论
  高校教师离岗创业作为大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发挥人才资源优势、促进科教与经济融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回顾我国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发展历程,发现该政策能够纳入国家政策议程具有历史必然性。因此,本章主要围绕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历史演进与理论逻辑展开论述。
**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历史演进
  政策的制定受到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通过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不难发现,社会的变化影响着政策的制定。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着深刻变化,我国离岗创业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时代不同,政策的制定也发生了改变,因此政策的生成是动态变化的过程。不同时期政策文本的变动,反映着我国离岗创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目前,鲜有学者针对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变迁进行专门梳理,然而围绕学术创业、高校教师创业政策演变的已有研究成果却是很好的依据和参考。综合已有研究,本章以1983年“停薪留职”政策的出台为起点,以关键政策和重要事件为节点,将我国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历史演进依次划分为“兴起:停薪留职”(1983—1995年)、“沉寂:改革转型”(1995—2015年)和“复兴:离岗创业”(2015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兴起:停薪留职(1983—1995年)
  1983年印发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对“停薪留职”政策的实施对象、期限、福利待遇、办理流程、期限届满返岗流程等内容做出了规定。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已显现出国家对公职人员离开原岗位开展创新创业(即“双创”)活动的鼓励与支持,为我国“离岗创业”政策的提出开启了良好开端。文件*先对停薪留职申请的人员进行了界定,明确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允许停薪留职;并对办理停薪留职的时间做出规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其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该政策的出台为当时企业职工开辟了一条新出路,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之后的“下海潮”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停薪留职成为部分企业职工既不想放弃当前工作又想下海创业较为保险的选择。
  1984年印发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实施“停薪留职”政策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当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存疑之处做出了答复。该通知指出,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因此,不论是公务员还是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等,凡属国营企业的富余固定职工均可申请停薪留职,政策实施对象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198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造就一批新型企业家、事业家;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进入企业或开展创业活动,这被学界视为“离岗创业”政策的肇端。
  1989年印发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写作,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新阶段,当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无疑给想要寻求新的发展方向的人们吃下一颗定心丸,为大批企业职工下海经商做好铺垫。
  以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为标志,高校在科技创新、技术转移中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由此可以看出,为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科技兴国目标,国家鼓励加强高校院所a、研究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产学研协调发展。1995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大中型企业要普遍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大力增强技术开发能力,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行业和地方也要根据各自的需要,通过科技机构的优化组合、人才分流,保持精干的科技力量从事具有共性、长远性的研究开发工作。由此可见,国家期望以企业发展助力科学研究,以科研人员流向企业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协调产学研各环节互助互利、共同成长,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此阶段政策目标主要是追求科技进步,逐步放宽高校参与技术成果商品化活动。这一时期,社会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报告鼓励创业,催生了轰轰烈烈的“下海潮”,显示这些政策对创业起到了明显的驱动作用。
二、沉寂:改革转型(1995—2015年)
  1995年8月印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对停薪留职的规定:原固定工作中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些规定对“停薪留职”政策进行了完善,为之后“离岗创业”政策的出台埋下伏笔。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对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校企合作的方向没有变,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共赢的目标持续推进。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深化企业与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合作做出进一步安排,“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此可见,高校应为政府与企业的科技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原则、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范,并促进了大部分省级政府制定其地方条例。1999年3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再次明确了离岗创业的形式,但没有明确的操作性规定。从该通知可以看出,国家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让科研成果走出校园,走出研究机构,真正服务于人民的日常生活,这就急需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参与到企业中,助力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革新;同时鼓励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流向企业,开展研究或者创办企业,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虽然科技成果转移工作迫在眉睫,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始终处于无法满足的状态,但由于“停薪留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自身妥协性的弱点,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关地方政府综合区域发展现状,出台文件宣布停止办理停薪留职。地方层面的停办为之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停办停薪留职手续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之后“离岗创业”政策的提出做了铺垫。例如,1999年4月,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不列入下岗职工统计的原办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放长假的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实现再就业的,按其协商后也可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按规定休假、培训期满和放长假已超一年以上的人员,若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签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和放长假等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手续。1999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提出对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期满,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排职工岗位的,职工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今后停止办理停薪留职。1999年6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2001年5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在该意见下发之前已办理的停薪留职协议期限超过2001年底的,应于2001年底终止。用人单位应立即通知其限期返回,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岗位安排的,或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地方层面停办“停薪留职”政策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停薪留职工作开始走向沉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停薪留职”政策有其发展的局限性,其在人事管理方面存在混乱的问题,易激发人事管理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对“停薪留职”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性,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工作制受到冲击。“停薪留职”政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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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CONTENTS 
**章 过程与结构: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历史演进与理论 1
**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历史演进 3
第二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理论逻辑 13
第三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理论基础 22
第二章 假设与验证: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效度检测 31
**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执行效度的调研 33
第二节 研究设计 39
第三节 调查分析结论 57
第三章 模型与框架: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动力系统与作用机制 59
**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动力系统 61
第二节 模型构建与假设提出 76
第三节 本章小结 80
第四章 描述与剖析: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现状的实证调查与问题表征 83
**节 研究设计 85
第二节 变量构建及量表设计 92
第三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现状分析及问题表征 101
第四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111
第五节 研究结果与结论 116
第五章 归因与激励: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不足的根源探究与动力激发 119
**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动力不足的根源探究 121
第二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动力激发 131
第六章 困境与理论: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制度现状与发展路径 151
**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制度现状 153
第二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发展路径 163
第七章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域外启示与制度路径探索 175
**节 美国创业型大学教师创业的启示 177
第二节 英国创业型大学教师创业的启示 190
第三节 德国应用技术型大学教师创业的启示 198
第四节 应用型高校教师离岗创业的制度路径探索 207
后记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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