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
制度属于历史的范畴,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新世纪以来,制度问题成为我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对制度的研究主要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公共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它是一种维护交易正常进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共同需要。新经济制度学派代表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①他把制度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相应的执行规则机制。社会学认为,公正的制度是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制度。政治学则认为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产物。综合众多对制度的界定,所谓制度就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围绕一定目标、依据一定程序,由社会正式组织制定、颁布、实施并受到社会权力机构强力保障,具有普遍约束意义、比较稳定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
按照广义的制度概念理解,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类型。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具有强制力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策、条例,各种组织的章程、协议等。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它具有持久生命力和世代传承力,诸如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意识形态类的表现形式。我们这里所讲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主要是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正式规则、程序和行为规范,它涉及到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及其职能、公民文化需求权益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机制、文化活动开展保障(含经费)机制、文化资源配置机制、社会参与建设机制、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与利益分配关系构成、公共文化服务评价考核体系设置等方面的规则与制度。
尽管制度还有其他多种层次的分类,但它们的功能却基本相同。一是具有降低风险和成本的功能。制度通过规范行为,以减少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的预期,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二是具有刚性规范和约束的功能。它以一定的公共权力为依托,对个体行为具有外在的强制性,从而约束人的非理性行为,减少和降低社会行为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不确定性,有效保证行为效率和合作可能;三是具有激励和导向功能。它依靠人对事物属性及其规律的认识,对各方面关系做出合理的协调并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和鼓励人做该做的事,规定不该做的事,从而提高效率;四是制度对于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力量具有协调和整合功能。制度具有的约束和激励功能,说到底是为了调节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整合社会的力量资源。①
科学的功能分类决定着制度设计的顺利对接和功能效率的有效发挥。依托制度功能的制度设计,具有显著的“激励效率”的目标追求。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多元化的发展形势以及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观念的多元化状态,政府承担文化制度设计的任务,目的就是通过采用分权管理的制度结构,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实现文化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指的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各种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总称。它包括公共文化设施、资源、产品和服务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本着制度的系统性、强制性、稳定性、公共性、规范性特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妥善解决文化服务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是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基础;反过来说,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需要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良好的制度建设予以保障,进而决定文化建设基本功能和效率的实现。不以公平正义为内在价值原则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不仅不能完成体系的构建,也不可能实现文化的普惠功能和公共服务的最大化。就公共文化资金分配制度而言,要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就要改变完全由国家公共文化资金主导的供给模式,引进如同国家文化资金、文化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向所有公共文化服务的申请者和运营者开放。
二是均等普适原则。如果说公平正义原则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灵魂,那么均等普适原则,则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血液。①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全体公民尤其包括弱势群体在内,均具有普遍均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机会,这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本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体现均等普适原则,要求在尊重公民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让公民得到基本的、均等的、稳定而又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要在尊重地区和人群差异的同时,尽可能向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
三是保障基本权益原则。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属性是由其“公共性”决定的,文化公共性目标旨在最大限度向每一位社会个体提供文化利益的分配机会,以保障其享有公民应有的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目标。对基本权益制度的呼唤,乃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深刻意蕴和内在价值诉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人权、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有效途径。只有在坚持保障基本权益原则前提下进行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设计,才能调动全体公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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