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企业法人制度,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具有自主经营权,有权自主地招录和辞退员工,做到人员的能进能出,这就需要改变以往职工入职即保障终身的做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对职工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使企业保障转化为社会保障,摆脱国企过重的负担,获得平等的竞争市场机会。为保持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配套政策,在深化国企改革,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1992年1月25日,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人事部发布《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抓紧试点,为全面改革做好准备。”“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搞活用工的需要,完善现行待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应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全民企业全部职工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待业保险办法。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其中《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确定了“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对富余人员采取停薪留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先后对国有企业内部和外部通过砸“三铁”、打破“大锅饭”,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国有企业劳动力从此开始了市场化配置,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力流动制度、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开始实行,初步达到了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目的。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在中国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全面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决定》的精神,国家加强了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国务院陆续下达了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决定、条例和通知。相继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形成了城镇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和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等的社会保障系统。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央提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要求将实施再就业工程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之后,国务院陆续下达了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决定、条例和通知,推进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制度,改革了职I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住房制度。
1997年后国务院陆续下达了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决定、条例和通知,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职工工资、医疗、保险、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
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再就业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政策。中央明确提出“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要求。同时,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8年起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中心,下岗的企业职工在没有找到工作之前,都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同时,还可以得到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下岗职工进行的为提高就业技能的培训机会。
2002年9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对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促进实现再就业。11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可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破产企业可利用其有效资产等作为分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促进企业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解除传统体制遗留的历史包袱的社会负担,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市场化的经济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压力。
1998年以来,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2700多万人,90%以上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先后有1800万下岗职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实现了再就业。
200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工作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之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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