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待在政策环境下国有企业的行动力更强
国有企业经理人中长期激励的有效实现,需要来自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但是更需要国有企业自身的主体意识和主动行动。
一方面,国有企业经理人中长期激励需要更加系统性的政策支撑。国务院国资委等国资监管机构在总结近年来国有企业实施经理人中长期激励实践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多元化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机制,包括财税政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的操作流程简化高效等。力争让不同类型、不同战略、不同发展阶段的国有企业都能有合适的激励路径和工具可选,有规范的政策文件和清晰的操作指引可依,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强劲有力、源源不断的动力保障。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需要承担深化改革的主体责任,抛弃“等政策、等细则、靠政府、靠领导”的落后思维,以企业自身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主体,主动规划、设计、实施面向经理人的中长期激励方案,并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找到适合企业自身的路径和工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尤其是十九大以来,政府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先后推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十项试点”“双百行动”等。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力推动下,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与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相关的企业主体意识不够,对于改革的认识不一致,改革的行动力缺乏,特别是以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为核心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化机制、中长期激励等都进展缓慢。
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会议提出,今后三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这次的“三年行动计划”对于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问题至关重要。
因此,在落实和执行“三年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当学好用足现有政策,因企制宜选择经理人中长期激励的路径和工具,避免对经理人中长期激励理解的狭隘化,不能简单地把经理人中长期激励与员工持股画等号。同时,更关键的是要落实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深化改革主体责任,结合本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策略等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市场上有参考性、代表性的先进实践经验,选择合适的政策、路径和工具,针对各类不同层级的经理人实施差别化、有针对性的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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